
近年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规模持续承压,资产保全部门面临 “诉讼周期长、执行难度大、处置成本高”的三重困境 。传统诉讼路径下,一笔金融借款案件从立案、开庭、判决到进入执行程序,往往耗时半年以上,若遇上诉、再审、财产异议等环节,回款周期可达数年。与此同时,各地法院大力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 诉前调解已从“可选程序”转变为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的重要通道 。
对于银行而言,诉前调解不是“让步妥协”,而是 一种以效率换回款、以时间换空间的不良处置策略 。本文结合司法实践,系统梳理诉前调解在银行不良处置中的核心价值,并就操作要点提出实务建议。
本文看点:1.调解为何有执行力 2.四重价值多划算 3.什么案件适合调
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下的诉前调解定位
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是指在金融消费者、金融机构、法院、监管部门、调解组织等多方主体参与下,通过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化解金融矛盾纠纷的机制安排。其中, 诉前调解是指当事人起诉后、法院正式立案前 ,由法院委派或委托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对纠纷进行居中调解的程序。
当前,全国多地法院设立了专门的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或金融审判诉前调解绿色通道,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票据纠纷等类型案件被大量纳入诉前调解范围。经诉前调解达成的协议,可依法申请司法确认,确认后的调解协议 具有强制执行力 ,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不经过完整庭审程序,却能获得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执行效力」
这一机制的核心特征在于:不经过完整庭审程序,却能获得 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执行效力 ,为银行不良处置提供了一条“短平快”的替代路径。
诉前调解对银行不良处置的四重价值
(一)大幅缩短处置周期,加快不良资产现金回笼
传统金融借款诉讼的时间成本极高。以一笔普通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例:一审普通程序审限六个月,如遇管辖权异议、公告送达、司法鉴定等情形,周期进一步拉长;进入执行程序后,财产查控、评估拍卖又需六个月至一年。整体而言,从起诉到实际回款, 耗时一至两年极为常见 。
诉前调解程序则完全不同。法院委派调解后,调解期限一般为三十日至四十五日,双方达成一致后即可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司法审查通常在七至十五日内完成。从启动调解到取得可执行的司法确认裁定, 多数案件可在两个月内闭环 。对于有还款意愿、具备一定偿付能力但暂时遇到流动性困难的借款人,诉前调解能够显著压缩回款周期,帮助银行在不良贷款迁徙到“损失类”之前实现现金回收。
1-2年
传统诉讼:起诉到实际回款
2个月
诉前调解:多数案件闭环
(二)显著降低处置成本,节约诉讼与执行费用
银行不良处置的经济成本不仅限于本金损失,还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拍卖费等各项诉讼成本。以标的额1000万元的金融借款案件为例,仅案件受理费即需约8.18万元,若适用普通程序并经历保全、评估、拍卖等环节,综合诉讼成本可达标的额的3%至5%。诉前调解程序在费用上具有明显优势。根据各地法院实践, 诉前调解阶段仅收取极低费用 。
8.18万
标的1000万案件受理费
3%-5%
综合诉讼成本占标的额比
极低
诉前调解阶段费用
(三)柔性化解矛盾,维护客户关系与区域声誉
不良处置并非只有“对簿公堂”一条路。部分借款人(尤其是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并非恶意逃废债,而是因市场环境、资金周转等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按期还款。此类借款人对诉讼程序较为敏感,一旦进入诉讼,往往产生抵触情绪,甚至 转移资产、对抗执行 ,反而增加回款难度。
诉前调解以协商对话为基础,银行可在调解中了解借款人真实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灵活设计 分期还款、展期续贷、利息减免、以物抵债 等个性化方案。对借款人而言,避免了诉讼记录对其征信和商业信誉的进一步影响;对银行而言,以较小的让利换取实际现金回收,同时维护了区域市场的客户关系和品牌形象,实现“双赢”。
(四)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具备强制执行力保障
实践中,银行对诉前调解的最大顾虑在于:调解达成后借款人反悔怎么办?这一顾虑在制度设计上已有充分回应。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可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审查后裁定调解协议有效的,该裁定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无需再经过诉讼程序 。
这意味着,诉前调解既享有非诉讼程序的效率优势,又通过司法确认制度获得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银行在调解中不必担心“调了白调”——只要协议经过司法确认, 其法律效力与胜诉判决并无二致 。
银行运用诉前调解处置不良的实务要点
(一)精准筛选适合调解的案件类型
诉前调解并非“万能钥匙”,银行应根据案件特征分类施策。以下类型案件尤其适合优先导入诉前调解:
借款人有还款意愿但暂时困难:逾期时间不长、此前还款记录良好、有正常经营收入来源的借款人,适合通过分期或展期方案化解;
有足值抵押物但借款人不愿配合处置:可通过调解确定还款方案,同时以抵押物作为执行保障;
批量小额信用卡及消费贷纠纷:此类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调解成功率高,适合批量处理;
保证人配合度较高的案件:保证人愿意承担担保责任的,在调解中可同步落实担保措施,避免执行阶段推诿。
反之,对于借款人失联、恶意逃废债、涉及刑事犯罪或权属争议复杂的案件,应果断转入诉讼程序,不宜在调解环节耗费时间。
(二)做好证据衔接与司法确认闭环
诉前调解成功只是第一步, 及时申请司法确认才是保障执行力的关键 。银行应在调解协议达成后,督促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并确保调解协议内容明确、具体、可执行,避免因约定模糊导致司法确认申请被驳回或后续执行产生争议。
同时,在调解过程中,银行应同步做好财产保全工作。对于有转移资产风险的借款人,即使进入调解程序,也应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冻结相关资产,防止调解期间借款人恶意处置财产,导致 “调解成功、执行落空” 。
结语
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深入推进,正在重塑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生态格局。诉前调解以其 周期短、成本低、柔性化、有强制力保障 的独特优势,为银行提供了一条介于“催收”与“诉讼”之间的高效路径。
当然,诉前调解并非对所有案件都适用,银行应建立“繁简分流、分类处置”的策略: 简单案件走调解快车道,复杂案件走诉讼快车道,执行难案走资产处置快车道 。唯有将多元化解机制与传统诉讼手段有机结合,才能在控制不良率、加快现金回笼的同时,最大限度维护金融债权安全和客户关系。
对于银行法务、资产保全部门而言,理解并善用诉前调解工具,不仅是应对当前不良处置压力的现实选择,更是构建 全生命周期不良管理体系 的必然要求。

湖南权度律师事务所银行与金融法律事业部,以“金融法治护航者”为使命,深耕金融合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及金融纠纷解决领域。在信贷业务法律风险防控、银行合规管理体系建设、金融产品创新合法性审查、债券发行、资产证券化、金融合规等核心业务板块成绩斐然,曾为多家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大型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及新兴金融科技企业量身定制全方位的法律解决方案,有效防范并化解了诸多重大金融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