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从本所真实办案案例说起
亲友之间碍于情面,口头约定帮忙代为炒股,不收任何报酬,行情好时皆大欢喜,一旦股市下跌产生大额亏损,昔日熟人反目成诉。这类案件有一个非常典型的诉讼策略:出资人事后直接改口,主张双方不是委托炒股,而是 民间借贷 ,要求代操作的朋友全额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受托帮忙一方则抗辩,属于 无偿委托理财 ,亏损属于正常市场风险,不该由帮忙的人买单。
在本所代理的这起无偿代炒股案件中,原告投入资金交由受托人代为理财,历时两年,行情下行发生亏损后,原告提起诉讼,主张双方名为委托理财、实为民间借贷。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审理,法院结合全部证据,最终认定双方属于 民间无偿委托理财关系 ,驳回原告要求受托人还本付息的诉讼请求。
本案非常具有代表性,也是实务中同类案件的典型缩影。下文结合本案办案经验,以案说法,拆解此类案件的裁判思路、核心争议焦点,并站在当事人角度给出实务风险防控建议。
本文看点:1、三种关系怎么份2、法院怎么判3、双方怎么防风险
概念厘清:无偿委托理财,和借贷、有偿委托有何本质区别
民间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将自有资金交付给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委托受托人投入证券等金融市场进行投资管理的民事行为。“无偿委托理财”,特指受托人不收取报酬,基于人情、亲友关系无偿代为操作股票账户,案件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委托合同相关规定。办理本案过程中,我们发现绝大多数当事人混淆两组法律关系,而这恰恰是法院审理案件 首要核查问题 。
1. 民间无偿委托理财 VS 民间借贷
两类法律关系的核心区分关键,在于是否存在真实借贷合意、资金实际用途、风险承担方式,不能仅凭聊天中的个别词汇判定,这也是我们本案抗辩的逻辑之一。
借贷法律关系本质是 资金融通 ,出借人让渡资金使用权,核心诉求是获取固定本息收益,借款人取得资金完整支配权,无论自身投资盈亏,都必须按约定还本付息,出借人不干预资金具体使用场景。
委托理财的核心是 委托处理投资事务 ,资金定向用于证券市场,委托人保留知情权、重大事项决定权,收益归委托人,市场投资风险原则上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本案原告曾依据聊天记录中出现的“本金”一词,主张构成借贷。但我们在庭审中提出,民间借贷与委托理财的上述区别,并特别指出在理财、炒股语境中,“本金”仅指代投资人初始投入的原始资金,是投资领域通用表述,不能直接等同于借款本金。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认为定性需结合缔约背景、资金流向、是否干预资金运用等履约过程综合判定。
2. 无偿委托 VS 有偿委托理财
两种模式受托人的赔偿责任标准差异巨大,也是本案责任认定的关键:
有偿委托:受托人收取服务报酬,只要因自身过错导致委托人产生损失,就需要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过错认定标准更宽松。
无偿委托:受托人仅提供人情帮扶、无任何收益,仅在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需对亏损承担赔偿责任;单纯因市场正常涨跌、系统性行情下跌造成的亏损,受托人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原《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以案析理:双方核心对立主张及裁判逻辑
亲友无偿代为炒股发生亏损后,司法实践经常遇到两类完全对立的原被告双方的抗辩观点,也是本案原被告双方的核心对抗主张。
被告(我方)核心主张:案涉法律关系属于无偿委托理财,投资亏损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我方(被告)主要抗辩观点:双方聊天记录围绕股市、涨跌、清仓展开,资金实际流入证券账户,委托人可以下达投资、清仓指令;结算前后委托人多次作出自愿承担亏损、免除受托人赔偿责任的意思表示。投资亏损来源于二级市场系统性市场风险,受托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无偿受托的一方仅仅是提供劳务帮助,无需承担亏损责任。即便出资人事后主张存在保底收益承诺,但相关陈述全部发生在理财关系终结之后,且为原告“你曾经承诺”之句式表达,没有履约期间原始证据予以佐证,不能认定存在有效的保底约定。
原告(出资人)核心主张:名为委托理财,实为民间借贷,受托人应当还本付息
原告核心思路:聊天记录中存在“本金”表述,且受托人曾阶段性返还部分资金,以事后“你曾经承诺过”之单方陈述主张被告承诺保本保收益,据此主张双方并非委托关系,而是民间借贷关系,无论投资盈亏,受托方都需全额还本付息。
一审法院全面审查证据,从四个维度采信我方抗辩意见:
从聊天用语来看,双方长达两年沟通记录,没有出现“借款”“利息”这类民间借贷核心词汇,反复出现“炒股”“股市”“涨跌”“回本”“清仓”等投资用语;
从原告自身陈述看,原告在起诉状中已经自述委托被告代为炒股理财,构成诉讼上的事实自认,后续若无充分相反证据,不能随意变更法律关系;
从资金交付目的看,原告交付资金目的是借助受托人的操作博取股票投资收益,并非出借资金赚取固定利息;
从资金控制权与风险承担来看,原告掌握投资事项最终决定权,可以随时下达清仓指令,并且在得知亏损后,明确表达自愿承担亏损。
四项事实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认定双方构成无偿委托理财关系,并非民间借贷。
「仅仅孤立截取聊天记录里“本金”一词,脱离整体语境定性法律关系,属于过度解读」
针对原告提出的保本主张,一审法院同时明确:仅仅孤立截取聊天记录里“本金”一词,脱离整体语境定性法律关系,属于过度解读。投资场景下,“本金”“回本”是行业常用表述,不等于借款本金。原告无法举证理财过程中存在有效的保本承诺,仅有事后单方陈述,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本案折射出此类案件三大核心争议
通过办理本案,我们总结这类无偿代炒股案件,争议基本集中在三点:
争议一:法律关系定性之争
原告希望截取片段聊天内容,直接定性为民间借贷;我方主张,法律关系认定必须穿透审查,以缔约时真实意思表示为准,结合缔约初衷、资金用途、履约全过程、沟通语境、风险收益安排综合判断,不能以当事人事后诉求倒推法律性质。法院采纳穿透式全面审查的裁判原则。法院最终采纳我方主张,明确 法律关系定性不取决于当事人事后说辞,而以缔约时真实合意为准 。
争议二:保底承诺举证标准之争
资方往往主张,受托人没有否认保本,就视为默认承诺保本。我们在庭审中说明:事后纠纷产生后的追忆性陈述、沟通记录,证明力远低于履约过程中的原始客观记录,无事中证据佐证的保底承诺,不应被采信。事后面对原告“你曾经承诺过”的单方陈述沉默不等于法律上的默示认可,只有法律规定、事先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允许时,沉默才能视作意思表示,不能推定存在保底承诺。聊天过程中单纯对行情乐观情况下的预判,不等于“无论盈亏刚性兑付”的保底承诺。本所代理的该案件中,法院亦采纳了我方观点。
争议三:无偿受托人的责任边界之争
原告主张受托人没有提供完整、全套交易明细,属于未履行告知义务,其作出“不要你赔”的意思表示是在未知晓全部交易明细下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受托人存在过错应当赔偿。我方提出,无偿帮忙炒股,受托人的注意义务标准远低于专业资管机构,仅需以合理方式告知委托人投资大致情况,无需像金融机构一样定期出具完整交割报告,受托方不存在过错,原告是在完成清仓且知晓亏损结果后作出的免责表述,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所代理的该案件中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明确指出 在无偿委托关系中,受托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标准不宜等同于专业资产管理机构 ,只需以通常、合理的方式使委托人了解投资的基本状况即可,原告称在未知晓全部交易明细而作出的免责表示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
类案审理: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四大核心审查焦点
结合本案办案经验及办案过程中检索的类似案例,法院审理该类案件,通常围绕以下核心焦点进行审理。
焦点一:法律关系定性——究竟是委托理财还是民间借贷
法院不会简单按照当事人起诉时的案由机械认定法律关系,而是穿透审查全部事实,综合以下要素综合判断:
缔约背景:出资方转账时的真实目的,是委托炒股博取投资收益,还是向对方出借资金收取利息;
资金流向:案涉资金是否实际进入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
履约过程:委托人是否参与沟通行情,是否有权下达清仓、部分取回资金的指令;
聊天用语:全部聊天记录中,是否出现“借款”“利息”等民间借贷典型表述;
收益风险安排:究竟是收益浮动、风险自担,还是约定无论盈亏均保证固定本息回报。
焦点一是此类案件首要审理对象,核心在于识别双方 “真实缔约合意” ,而非单纯看当事人事后口头主张。如果资金实际投入证券市场,委托人能够下达清仓、支取部分资金的指令,双方聊天围绕股市涨跌展开,即便聊天中出现“本金”字眼,也优先倾向认定委托理财;反之,如果资金并未进入投资市场、约定固定本息回报、出借人完全不干预资金使用,则更有可能被认定为民间借贷。本案一审即是以此作为重要事实依据。
办案提示:当事人起诉状、庭审中的事实自认证明力极强。本案原告最初自认委托炒股,后续想改口主张借贷,但没有充足反证,该自认直接影响案件走向,这也是同类案件非常关键的诉讼要点。
焦点二: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保底收益承诺
保底收益条款,即受托人承诺无论股市盈亏,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给付固定收益。此为出资方追责的核心依据,法院对该事实的审查较为严格,区分两类场景通常从以下层面进行分析:
如果是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保底/刚兑条款直接无效(九民会议纪要第92条)。
在自然人之间民间委托理财,事前书面明确的保底约定,司法裁判观点存在分歧:部分裁判观点认为违背公平原则,保底条款无效,按双方过错比例分担损失;满足要件的,则可能被认定名为理财实为借贷。
在举证责任上,应当由主张存在保底承诺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且应当优先采信 “理财履约过程中形成的原始沟通记录” ;纠纷结束之后的追忆式聊天、录音,受当事人事后立场、记忆偏差影响,证明力显著低于事中证据。法院可能会运用理性经济人逻辑进行行为反推:如果确实存在刚性保底承诺,委托人在发生大额亏损时,正常反应应当立刻依据保底约定主张赔偿;若委托人在知晓亏损后非但不追责,反而多次表示接受亏损、豁免受托人责任,则该行为与存在保底承诺的事实逻辑相互冲突。同时要区分:对牛市行情的可能性预判、对市场收益的乐观描述,不等同于“无论盈亏均兑付收益”的法律意义上保底承诺,不能脱离完整对话语境断章取义。
焦点三:无偿受托人的责任边界——是否存在故意、重大过失
无偿委托理财,受托人责任门槛很高,无故意、无重大过失无需赔偿。法院主要从以下方面审查受托人过错:
受托人是否遵照委托人的清仓、取回资金等指令执行,是否有私自持仓等行为;
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被挪作证券投资以外其他用途;
是否存在恶意高买低卖、内幕交易等损害委托人利益行为;
是否刻意隐瞒亏损、虚构盈利、篡改交易记录等;
是否履行了披露义务,是否以合理方式告知盈亏大致情况。
无偿受托人的注意义务标准低于有偿委托,仅需要达到与处理自己事务相同的注意程度。关于信息披露义务:有偿资产管理机构负有定期出具完整报告的义务,但亲友之间无偿代为炒股,在没有特别书面约定前提下,仅需要以合理方式通报行情、盈亏概貌,并不负有主动提供全套逐笔交割单的强制义务;但如果受托人刻意隐瞒亏损、虚构盈利、篡改交易情况,则可能构成重大过失。法院判断“重大过失”主要看:是否违背委托人明确指令、是否挪用资金、是否恶意操作、是否刻意隐瞒关键事实。
焦点四:结算阶段免责表态的效力
理财结束、双方结算之时,委托人明确作出“亏损不用你承担、输赢自负”等表述。该行为属于权利人对自身民事赔偿请求权的处分。 若无证据证明该表态系受欺诈、胁迫、重大误解,该免责行为合法有效,事后不得随意反悔。 法院会综合考察该意思表示的时间节点、表述频次、完整聊天录音语境,判断是否为真实自愿意思表示;主张该免责是受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的一方,需要提交对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不能仅依靠事后口头反悔推翻结算时的表态。本案中委托人曾经作出自愿承担亏损表述,也是我方重要抗辩证据。
实务操作建议(结合本案办案总结)
如果你是委托人(出钱一方)
优先签署书面协议。提前明确约定属于委托理财还是借款;区分有偿/无偿;约定信息披露方式、亏损承担、是否存在收益承诺;口头约定全部落实文字,保留聊天、录音完整原始载体,不要只保存截图。
区分行情展望和保底承诺。理性区分对方对市场行情的乐观分析、收益预估与法律刚性保本承诺,切勿主观臆断、盲目认定保本保收益。
主动跟进投资情况:杜绝长期不闻不问、放任受托人全权操作,定期主动核对账户盈亏、交易记录,及时止损、规避大额亏损风险。
妥善留存原始证据。妥善保存转账凭证、完整聊天记录、录音原始载体,不删减、不剪辑、不遗漏任何沟通内容,截图仅可作为辅助证据,原始载体才是核心胜诉依据。同时谨慎作出免责表态,充分知晓自愿认亏的法律后果。
重视诉讼时效。结算对账后及时核对账目,在诉讼时效内依法主张权利,切勿长期搁置、拖延维权,导致权利灭失。
如果你是受托人(代为操作,被告视角)
提前明确风险、留存提示记录:无偿帮忙炒股前,主动向委托人告知股市投资风险,通过聊天记录留存风险提示证据,明确市场风险自负。
严格遵从委托人指令操作:不擅自做主交易、持仓、加仓减仓,委托人提出清仓、撤资、止损指令时,及时配合执行。
完整留存全部履约证据:全程保留聊天记录、股票交易记录、对账记录,不删除、不篡改内容,原始手机载体妥善保存。若委托人已明确表态免责、自愿担亏,重点留存该核心抗辩证据。
谨慎作出收益表态:避免作出绝对化收益承诺、保本兜底表述,客观分析市场行情,防止被事后认定为保底约定。
写在最后
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金钱往来,哪怕是熟人亲友,最好 “先小人后君子” ,落实书面约定。投股市投资本身自带风险,市场波动造成的亏损,本质上需要由投资人自行预判、自行承担。熟人亲友之间的无偿委托理财,依托的是人情信任,但 信任无法替代规则与法律保障 。无论是出资方还是代操作方,都应摒弃“熟人无需较真”的误区,提前明确权利义务、强化证据意识,从源头规避熟人金钱往来的法律风险。

湖南权度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法律事业部,以“定分止争,权益守护”为使命,深耕民商事诉讼、仲裁及刑事辩护领域。我们组建资深律师团队,擅长处理重大疑难案件,凭借“庭审策略+执行落地”的全链条服务优势,精准把控案件走向。我们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效、精准的法律解决方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商业风险,做客户最值得信赖的权益捍卫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