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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度研究丨企业破产前半年还的那笔钱,管理人凭什么追回?

分类:权度文章   作者:湖南权度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6-11-05 13:3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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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快撑不住时,老板最容易做的事,就是挑几个债主先把钱还了。几个月后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翻账发现这些还款,一纸诉状把收款人告上法庭。收款人想不通:他欠我的,还我天经地义,凭什么退?

这类案子,法院多数支持管理人。依据是 破产撤销权 ,落到这种情形叫个别清偿的撤销。核心只有两个词: 个别清偿、临界期 。

01

个别清偿:插队还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正常经营时向谁清偿属经营自主权;一旦破产,财产就应用于 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 。单独清偿某一家,等于让其跳过顺位先拿钱,俗称“插队”。

撤销须同时具备三项要件:

1

清偿发生在受理前六个月内;

2

清偿时已具备破产原因,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

系对个别债权人清偿。

但书另设出口: 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不予撤销 ,如换回货物、服务或新融资,财产未净减少。撤销后,财产回归债务人财产,受偿人已收回的债权恢复,可依法申报重新分配。


02

临界期:从受理日往前推六个月

算法只有一种: 以裁定受理之日为基准前推六个月 。误解却有两个。

误解一:从经营恶化或停业之日起算

起算点只有受理日;受理日一经确定,此前六个月清偿均被纳入审查。

误解二:临界期是一年

一年期在第三十一条,管的是无偿转让财产、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对无担保债务提供担保、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放弃债权,本质是 “送财产” ;第三十二条管的是对已届清偿期债务的清偿,本质是 “还钱” 。还钱本是正常经营,不能因企业后来破产就全盘推翻,故收窄至六个月,还须叠加“已具备破产原因”。

1年

第三十一条:无偿转让等“送财产”

6个月

第三十二条:到期债务的“还钱”


03

临界期内,并非当然可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四至十六条规定五类不予撤销:

1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获清偿(担保物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2

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的清偿(恶意串通除外);

3

维系基本生产的水费、电费等;

4

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

5

其他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清偿。

其中“经执行程序受偿”抗辩成功率较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陕民申2801号案即因管理人未能证明恶意串通而驳回撤销请求;但债务人诉前保全后自行协商清偿、或起诉后撤诉的,因未经生效裁判确认, 通常不适用该例外 。


04

管理人重点盯的三类清偿

一是对关联方的清偿。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652号案:亿赛电器公司向总经理梁兴华归还借款30万元,还款审批人即梁兴华本人;清偿后约一个月公司自行申请破产。二审认定清偿时 资产负债率已超100%、具备破产原因 ,判决撤销并令其返还30万元。

二是对无担保、未经司法程序确认的债权私下清偿。

三是临界期内突击结清的大额款项——此前长期拖欠却临近破产集中清偿, 时间异常本身就是信号 。


05

受偿人的两个抗辩要点

第一,善意不是抗辩理由

此类撤销审查清偿的客观效果,不问主观动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终523号判决明确:对偏颇性清偿的规制以债的合法存在为前提,对行为人主观状态无特别要求, “无主观恶意”的抗辩没有法律依据 。

第二,破产原因由管理人举证,事后审计报告不能倒推

日照铸福实业案中,争议清偿发生在政府风险化解工作组进驻之前,公司仍在正常经营;两个多月后审计报告确认资不抵债,法院裁定受理破产。一审支持撤销,二审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1民终1936号改判驳回:清偿时账面尚未显示资不抵债,破产原因应由管理人举证,而报告形成于清偿数月之后,证明不了当时的财产状况。

「两案对比最值得记牢:都有审计报告,结论却相反。差别在报告指向的时间」

两案对比最值得记牢:都有审计报告,结论却相反。差别在报告指向的时间——粤民终652号的数据覆盖清偿当月,能说明“那天已资不抵债”;鲁11民终1936号的报告出具于数月之后,只能说明“几个月后资不抵债”。 管理人手中的审计报告,必须把时点钉在清偿当日 。


∞

结语

回到开头:这笔钱为什么能追回? 时间和顺序都错了 。时间错在落入临界期;顺序错在构成个别清偿——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财产本应顺位受偿,单独清偿某一家就是插队;且未换回新的价值。要件凑齐,管理人即有权追回。

对受偿人而言,经担保或司法程序确认的债权最安全;面对撤销之诉,与其争“我是善意的”,不如盯住两件事—— 清偿时点是否真在六个月内,管理人能否证明那一天公司已经资不抵债 。

对债务人而言,临界期内的每一笔对外付款,都应当假设 它将来会出现在法庭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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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权度律师事务所破产重整与清算法律事业部,以“困境企业拯救者与市场秩序维护者”为使命,深耕企业破产清算、重整、和解及衍生诉讼领域。我们组建跨学科专业团队,依托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协同机制,提供从债务人/债权人顾问、破产管理人履职到投融资重组的全流程服务,尤其擅长复杂债权审核、出资人权益调整及重整投资人引入。凭借“法律实务+商业思维”的双重优势,已成功承办多起重大破产案件,以党建引领专业赋能,助力困境企业涅槃重生,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法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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