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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度研究丨浅析破产程序中共益债务认定的标准

分类:权度文章   作者:湖南权度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6-03-19 15:4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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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务作为破产程序中保障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维系债务人财产价值的核心制度,其认定标准与裁判尺度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的公平高效推进,也影响着债权人、债务人、管理人等各方主体的切身权益。2025-2026年以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修订进程的推进、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施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的发布,共益债务认定在保交楼、环境治理、管理人履职等重点领域形成了一系列新的裁判共识与突破。本文结合最新法律依据、典型案例,系统梳理共益债务认定的核心规则、最新突破及实务要点,为破产实务操作提供参考。


一、共益债务认定的核心要件与清偿顺位


共益债务的认定始终遵循“法定列举+严格限定”的原则,法院在裁判中均以法律明文规定为依据,禁止类推适用,这是各级法院裁判的统一共识。


01.

三大核心要件


1.时间要件:债务必须发生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这是共益债务与破产债权的核心区分点。裁判口径进一步明确,即使债务与后续破产程序密切相关,只要发生于破产受理前,原则上不认定为共益债务,无任何例外情形。


2.利益要件:债务的产生必须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非单个或部分债权人的利益,具体体现为维系债务人财产价值、保障破产程序顺利推进、提升全体债权人的清偿比例。例如,为盘活烂尾项目而支出的续建资金,因能提升项目整体价值、惠及所有债权人,符合利益要件。


3.法定要件:严格限定于《破产法》第42条列举的6类情形,无兜底条款,不得类推适用。这一规则在多起再审案件中得到强化,法院明确驳回了将普通借款、历史税费等非法定情形类推认定为共益债务的主张。


02.

清偿顺位规则


结合最高法典型案例及各地裁判实践,共益债务的清偿顺位进一步明确:


1.共益债务劣后于破产费用,优先于普通债权;


2.原则上劣后于有财产担保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消费者购房款优先权;


3.例外情形:在保交楼专项场景中,经在先优先权人书面同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裁定确认,续建资金类共益债务可获得“超级优先权”,优先于担保债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受偿。


二、共益债务认定的最新裁判突破

(结合典型案例)


共益债务的裁判规则在保交楼、环境治理、管理人履职等领域出现了重点突破,形成了一批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为实务操作提供了明确指引。


01.

保交楼专项:续建资金及相关费用的共益债务认定(最高法参考案例)


随着房企破产重整案件的增多,保交楼成为破产审判的重点任务,与之相关的续建资金、工程款等费用的共益债务认定,成为裁判焦点,其中以余姚某某投资有限公司重整案为典型。


在余姚某某投资有限公司重整案中,法院明确裁判规则:房企破产重整中,重整投资人提供的续建资金、纾困资金,以及承包人后续发生的续建工程款,符合“为全体债权人利益、保全项目价值”的核心要件,应认定为共益债务。重整投资人提供2亿元共益债务借款,专项用于案涉项目续建及销售事宜,并由该投资人全面负责已动工地块的工程续建、工程管理及销售工作;该续建资金依法认定为共益债务,享有优先清偿顺位。


鉴于该笔共益债务能够有效实现案涉在建工程的维护、保值与增值,且在先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人已出具债权优先性让渡承诺函,重整计划明确赋予该笔共益债务借款“超级优先权”,其清偿顺位优先于在先有财产担保债权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项目竣工验收后,优先向140余户购房人交付房产;共益债务借款本息以项目销售回款优先清偿,回款不足部分以案涉待售项目资产优先抵债;后续依次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职工债权及税款债权,剩余财产按普通债权比例进行清偿。该案同时突破了清偿顺位,在建设工程优先权人、担保债权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赋予续建资金类共益债务“超级优先权”,优先于在先担保债权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受偿,有效破解了房企续建资金招募难题。


02.

绿色破产:环境治理费用的共益债务认定(最高法指导案例214号)


随着绿色发展理念融入破产审判,环境治理费用的共益债务认定成为新的裁判热点,最高法指导案例214号(上海某某港实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明确了相关规则。该案中,上海某港公司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其码头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环保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若未按期整改,其港口经营许可证将被吊销,导致企业丧失重整价值。管理人委托第三方进行环保整改,产生的治理费用由第三方先行垫付,后管理人请求将该费用认定为共益债务。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港口码头经营企业的环境污染治理责任延续至破产受理后,为消除环境污染、保全企业经营资质、维系重整价值而支出的环境治理费用,系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产生,符合《破产法》第42条规定,应认定为共益债务。该案同时明确了适用要点:一是治理行为必须直接维系企业经营资质与整体价值,惠及全体债权人,而非单纯的公益支出;二是费用与重整价值直接相关,若治理费用远超企业重整价值,不应认定为共益债务;三是第三方垫资进行环境治理的,垫资方有权按共益债务主张追偿,管理人可申请法院裁定确认该费用性质。该规则为港口、化工等易产生环境污染的企业破产重整提供了明确指引,实现了企业拯救与生态保护的双重目标。


三、实务操作要点与风险提示


结合最新裁判规则,针对共益债务的认定与主张,提出以下实务操作要点,帮助各方主体规避风险、维护权益:


01.

严格履行认定程序


共益债务的认定必须履行“管理人申请+债权人会议专项表决+法院裁定确认”的完整流程,缺一不可。实务中,无论是管理人主张某笔债务为共益债务,还是债权人对共益债务认定提出异议,均需通过上述程序确认,仅合同约定或管理人口头承诺,不产生共益债务的法律效力。例如,房企续建资金的共益债务认定,必须将相关安排写入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由法院裁定确认。


02.

强化证据留存与举证责任


主张某笔债务为共益债务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重点证明以下三点:一是债务发生于破产受理后;二是债务用于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三是债务符合《企业破产法》第42条列举的法定情形。实务中,需留存相关证据,如资金支付凭证、监管协议、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会议决议、法院裁定等。尤其是保交楼场景,需额外提供续建方案、资金使用明细、项目复工及交付证明等,确保证据链条完整。


03.

审慎适用“超级优先权”


共益债务的“超级优先权”仅适用于保交楼续建资金场景,且需满足三个严格要件:在先优先权人(担保债权人、建设工程优先权人)书面同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法院裁定确认,不得滥用。实务中,重整投资人、承包人在提供续建资金时,应提前与在先优先权人沟通,签订书面同意函,明确超级优先权的行使条件与范围,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五、结语


共益债务的裁判规则呈现出“法定化、精细化、场景化”的趋势,在保交楼、环境治理等重点领域的突破,既回应了破产实务中的难点问题,也体现了破产审判“拯救企业、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价值导向。对于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及重整投资人而言,准确把握共益债务的最新裁判规则,严格遵循认定程序、强化证据意识,既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能推动破产程序高效、公平推进。


未来,随着《企业破产法》修订的正式落地,共益债务的认定规则将进一步完善,实务中需持续关注立法动态与典型案例,结合具体案件场景,精准适用法律规则,实现各方主体利益的平衡与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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