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行管辖程序的核心是以执行依据类型确定管辖法院,按“选法院→提申请→立执→异议与移送→指定管辖”五步推进,关键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235条及相关司法解释(2023年修正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
一、核心管辖规则(按执行依据分类)
法院生效裁判(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刑事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刑事涉财产部分原则上由一审法院执行,确有必要时可委托财产所在地同级法院执行(需出具书面委托手续并明确委托权限)。
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法院或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执行的,管辖法院适用本规则。
国内商事仲裁裁决/调解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符合基层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标的额标准且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的,可指定基层法院管辖(需附上级法院批准文件)。
劳动仲裁裁决/调解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涉及群体性劳动争议、标的额较大(参照当地中级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标的额下限)的,可由中级法院管辖。
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级别管辖严格参照当地一审民商事案件标的额标准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管辖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裁定不予执行。
行政裁判及非诉执行:行政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由第一审法院执行;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基层法院受理,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基层法院专属管辖;标的额较大或影响重大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可由中级法院管辖。
二、程序步骤(实务操作流程)
1. 选定管辖法院:
按上述规则确定唯一或优先管辖法院,被执行财产分布多地时,可选择任一财产所在地法院立案(择一起算执行程序);不得就同一执行依据向多个法院重复申请立案,避免管辖冲突。
2. 提交执行申请:
备齐执行申请书(载明管辖依据、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执行请求等)、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法人/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财产线索明细(附相关证据材料)等;在申请执行时效内提出(民事案件一般为二年,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行政案件公民申请执行期限为一年,行政机关/法人及其他组织为180日)。
3. 立案与受理:
法院收到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材料是否齐全、管辖是否合法;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执行,出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发现无管辖权的,应当在立案前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认为仍无管辖权的,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4. 管辖权异议处理:
当事人可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需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及相关证据;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作出撤销案件、驳回异议或移送管辖的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审查与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但可能影响执行标的处置的除外)。
5. 共同管辖与冲突解决:
多个法院对同一执行案件均有管辖权的,先立案的法院取得管辖权;后立案的法院应当裁定撤销案件,已采取财产控制措施的,需在3日内将控制财产移交先立案法院继续处置。
6. 指定管辖:
法院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15日内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如回避、办案力量不足等)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需出具指定管辖裁定书)。
三、实务要点提示
财产所在地认定:以执行标的实际控制或登记位置为准(不动产看所有权登记地、存款看开户银行所在地、股权看登记结算机构所在地、动产看实际存放地),是确定财产所在地管辖的核心依据,需附相关权属证明或线索凭证。
委托执行:跨省级行政区域执行的,原则上委托财产所在地或执行行为实施地同级法院执行;委托法院需出具《委托执行函》,载明执行依据、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已采取的执行措施等,受委托法院应当在收到函件后30日内启动执行,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
级别管辖衔接: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级别管辖,需严格参照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标的额标准执行,避免因级别管辖错误导致执行申请被驳回或移送;当事人对级别管辖有异议的,可一并提出管辖权异议。
特殊情形处理:执行依据为二审维持原判的民事判决书,管辖法院仍为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生效调解书的执行管辖,与对应诉讼案件的一审管辖法院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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