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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度研究丨理一理管辖这团乱麻

分类:权度文章   作者:湖南权度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6-01-08 14: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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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辖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事,不搞清管辖就无法报案或立案,诉讼程序自然无法往下走。然而,管辖这个事就是一团乱麻,要理清这团乱麻十分考验耐心。今天我们且来慢慢理一理。


管辖一般涉及两个方面,第一是地域管辖,就是确定由哪里的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受理和审理,第二是级别管辖,就是确定由哪一级司法机关受理和审理。这个一横一纵,相当于一个坐标系的横轴和纵轴。


不过,刑事案件还有比较特殊的情形,因为某些案件是由检察机关来负责立案侦查的,比如《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一些案件。还有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与民事案件类似,刑事自诉案件不涉及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但这类案件不多,无需重点关注(具体可见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一般来说,级别管辖相对比较简单,商事仲裁与劳动仲裁没有级别管辖,所以造成管辖成为一团乱麻的,主要还是复杂的地域管辖规定。


首先,来看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只是确立了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要弄清楚“犯罪地”的含义,还有不少功课要做。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条对“犯罪地”有了一个解释,即“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但是何为犯罪行为地、结果地仍然有很大的解释空间。例如《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就将犯罪地扩展为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又由于信息网络日益成为人们活动场所之一,与信息网络有关的刑事案件要确定犯罪地那就更复杂了。《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不厌其烦地规定:“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涉及多个环节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其犯罪地、居住地或者被帮助对象的犯罪地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


怎么样,看着有点绕有点晕了吧?


所以,刑事案件的管辖,尤其是地域管辖,愣是被搞成了一门学问。只是看似事无巨细的规定并未使得管辖争议消除,争议甚至还更多了。


其次,我们再看看行政诉讼的管辖。


相比之下,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最简单的,技术含量不太高。但是,因为行政诉讼涉及被诉单位多是政府或政府部门,为了减少行政机关的干预或影响,各地基本上都实行了集中管辖。所以,遇到行政诉讼要去立案,最好先查一下当地的规定,免得白跑路。幸好行政机关法治意识增强(其实主要还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例如《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就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很多行政决定也会告知当事人到哪里去起诉。


最后,我们重点理一理民商事及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


先理简单的,那就是仲裁。


无论是商事仲裁还是劳动仲裁,不涉及级别管辖,而商事仲裁由约定的仲裁机构管辖,确定管辖没什么技术含量。劳动仲裁会稍微复杂一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这样看起来给了当事人一个自由的选择。不过,第一点,“劳动合同履行地”这一表述不甚严谨。有的劳动争议,根本就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第一步要做的是确认劳动关系。这个时候,“劳动合同履行地”还是“实际劳动地”哪一个表述更严谨呢?答案是显而易见的。


第二点,“劳动合同履行地”有时候并没有那么容易确定。比如某劳动者,他要在好几个地方工作,每天要从A地到B地,再到C地,在不同的客户或合作伙伴那里办事,他的“劳动合同履行地”要怎么确定?是不是他就只能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去申请仲裁呢?如果用人单位在千里之外,这样对劳动者来说是不是很不方便,且成本较大?所以,希望最高司法机关能不拘形式地说一声“任意一个‘实际劳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均有管辖权”,免得人家多跑冤枉路。


商事仲裁看起来很简单,按照合同约定去仲裁机构立案就行了。然而,事实总是复杂多变的,现实往往会提出一些出人意料的挑战。


例如,有的合同因为印章或签字问题,无效或者需要根据表见代理等来确定效力,这样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还有效吗?仲裁机构还有管辖权吗?


还比如,有的项目涉及好几份合同,有的合同约定的是仲裁管辖,有的却约定的是司法管辖,且这些合同之间具有很强牵连,又要如何去立案呢?


这些挑战里面包含十分复杂的关系,但并没有得到妥善解决。而且仲裁案件裁决书不公开,案件研究也缺少案例素材。


其实,如果管辖利益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大,应该是要好解决一些。比如合同约定仲裁管辖,即便印章为假,也不应当否定仲裁机构的管辖权。看起来似乎对一方当事人不公——它都没有自己盖章,当然也没有将合同争议提交仲裁管辖的意思表示——但是,仲裁机构与司法机关遵循的是相同的法律,由仲裁机构来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来认定合同效力并进而进行裁决,理论上并不会损害其利益。只不过,因为现实中的种种人为因素,人们总是会将管辖利益放大或高估,从而使得仲裁机构往往先“举白旗”为敬,不负责任地放弃管辖权。


所以,商事仲裁的管辖,也会有一些不确定性。这也说明,合同起草、审核中,争议条款还真是需要认真对待的(本人就处理过几份涉外的合同,几个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各不相同,位于几个不同的国家,而这些合同本质上相互关联的,最后幸亏双方和解,不然还真不知道那几个仲裁要搞多久)。


接下来,我们理一理司法管辖的民商事案件怎么确定管辖法院。


同样的,基本框架也是“一横一纵”,即地域管辖加级别管辖。


民事诉讼中,地域管辖也是个乱麻团。


理这团乱麻首先要做的就是把一部分案件摘出来。


第一类是实行专属管辖、专门管辖的案件。


专属管辖记住三个关键词就行了:不动产、港口作业、继承。这三类纠纷分别由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及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过,不动产纠纷里面也有小文章。民诉法司法解释就规定:不动产纠纷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然后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那么,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尤其是个人住宅的装修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呢?答案是肯定的。第一,从民事案由规定来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为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第二,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2021)最高法民辖59号及(2020)最高法民辖93号也明确当事人因履行装饰装修合同发生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第三,法答网最高法院立案庭李盛烨法官也明确认为“因家庭装饰装修引发的纠纷属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专属管辖”。


除了专属管辖,还有一个专门管辖。专门管辖的案件由专门法院受理,主要有四类:海事海商、军事、金融和知识产权。环境资源领域的案件,也有专门化的趋势,例如海洋环境污染,就是由海事法院管辖。不过金融、知识产权和环境资源领域的案件,一般称之为“集中管辖”,而且金融法院和知识产权法院也只有那么几个,所以大部分地方也只能是在普通法院里面设一个某某庭。例如长沙中院就在几天前发布了一个《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立案职能归口管理的公告》,规定“自2026年1月4日起,本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立案职能统一归口长沙知识产权法庭管理。”


把这些类案件摘出来后,民事案件那还是一片星辰大海。所以还得再捋一遍。


用啥捋?那还得是《民事诉讼法》。这个基本大法第二十三至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了“一般中的特殊”,其中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五条是重点,也是难点。


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好理解,而合同履行地则也是一个小麻团。《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就是来解决这个问题的: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看起来司法解释说得清楚、明白无误,在实践中可不一定是那么回事。比如说,买卖合同中,卖方起诉买方,要求支付货款,似乎卖方(原告)是接受货币一方,原告所在地法院可以管辖。但是本人遇到法院这么说:要么你到被告那里去起诉,要么我出一个不予受理通知书给你。当然,这里有推诿的嫌疑。事实上,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争议标的”应当理解为合同义务,不能把“争议标的”等同于诉讼请求(具体可见(2019)最高法民辖61号民事裁定书的说理部分)。二是“争议标的”应当理解为原告起诉主张的合同义务。三是“约定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书面、明确约定的履行地,合同必须明确载明“履行地”字样,合同中对交货地、付款地等某项合同义务履行地的约定不作为确定合同履行地点的依据。四是要在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首先判断合同的“争议标的”,如为交付不动产,合同履行地则为不动产所在地;如为交付动产等其他标的,合同履行地则为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如为“给付货币”,合同履行地的判断要以合同中是否约定货币给付义务、当事人争议或者案件纠纷所针对的合同项下的特定义务来确定“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


数量居首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到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还款,一般是会予以受理的。这大概是因为有个著名的(2017)最高法民辖终245号案例。本案中,最高法院指出: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黄……系因借款归还问题发生的争议,应以出借人所在地即甘肃省为合同履行地。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涉及的“侵权行为地”有点类似于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地”。该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随后,又在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是协议管辖。由于这里面也是有点杂而乱,以至于2025年底,最高法院就搞了一个《关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辖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这个批复算是给协议管辖乱象下了一剂良药。但是,由于协议管辖是合同当事人事先选择管辖法院,类似于在合同中约定仲裁,而这个选择必然会有很多个性化的表达,所以,管辖争议也必然还会绵延不绝。


还记得有个案件,合同约定的是甲方所在地长沙的法院管辖,最后真的发生争议,去甲方注册地基层法院起诉,人家却不予受理,理由是长沙有这么多基层法院,为什么就偏偏到我这里来起诉?虽然理由近乎荒唐,但是跟他一个窗口的工作人员,简直有理说不清。最后道一声晦气,还是跑到被告所在地去处理的——你别说,有的人一句话,你就得多花几千块钱,不服不行。


对了,现在的基层法院大多数猛设区域法庭,有的基层法院设了多少个法庭,估计一些法官自己都不一定搞得清。这种分支机构到处开花的做法,就让原告们头晕了,多跑冤枉路总是难免的,除非你走线上立案。唉,线上立案,那个慢呀,恐怕是在等着AI替代人工上岗了。


除了以上这些,还有两个管辖也需要了解,一个是指定管辖,一个是移送管辖。这里就不展开了。当然,管辖具有恒定性,例如《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第三十九条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后,鉴于案件管辖这团乱麻比较难理,虽然本文理了个大概(下次整一个表格,增强可视性),但是因为根源还在于立法,暂时没办法搞得十分清楚明白。所以,合同起草、审查中,争议处理条款还是需要引起重视。另外,最好能在合同中明确的约定合同履行地,毕竟,事前只是写一句话的事,事后却可能要跑几千公里甚至来回折腾呀。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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