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6件依法惩治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涵盖金融监管、商业银行、信托等核心领域,涉及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等多重罪名。此次发布正值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部署深化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的关键节点,案例中对刘某、吴某两起亿元级腐败案件判处死缓终身监禁的判决,彰显了司法机关“零容忍”的高压态势。透过这些典型案例的裁判逻辑,既能洞察金融反腐的司法导向,也能为实务中辩护策略制定、合规风险防控提供镜鉴。
一、典型案例折射的三大司法导向
01.
从严惩处:
数额特别巨大+后果严重者顶格量刑
本次发布的案例中,“从严”特征贯穿始终。刘某受贿1.5亿余元、利用影响力受贿3700万余元,造成巨额贷款无法收回;吴某受贿2.75亿余元、挪用公款5.08亿余元,违法发放贷款5.01亿余元。两被告人均被判处死缓,终身监禁,彰显了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惩治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鲜明立场,同时体现了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量刑不仅考量犯罪数额,更注重对金融安全的危害程度。
从法律适用来看,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案例中,即便刘某、吴某具有如实供述、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但法院最终选择顶格量刑,核心在于其行为触及金融安全底线,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流失,符合“特别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这提示辩护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能单纯依赖数额辩护,更需重点论证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失数额的认定依据等关键问题。
02.
穿透认定:
新型隐性腐败的司法解构
案例中对“政商旋转门”“合作经营”等新型腐败形式的认定,体现了司法机关穿透式审查的能力。黄某受贿案中,被告人以“安家费+离职后薪酬”的方式收受贿赂3000万元,表面上是“人才引进”的劳动报酬,实则是任职期间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的对价。李某、徐某受贿案中,二人未实际出资却以“合作经营”名义获取利润,本质上是权钱交易的隐性化表达。
司法机关的认定逻辑在于,无论腐败行为包装何种合法外衣,只要符合“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财物”的权钱交易本质,即构成受贿犯罪。这一认定思路与《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对受贿罪的本质界定一脉相承,同时回应了实践中新型腐败的认定难题。对于辩护律师而言,此类案件的核心辩点在于区分合法劳动报酬与受贿所得、实际投资与虚假合作,需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付出真实劳动、是否存在实际出资、利润分配是否符合市场规律等关键事实。
03.
全链条打击:
覆盖金融各领域各环节
本次案例涵盖金融监管、商业银行、信托等多个领域,涉及贷款发放、授信审批、保函出具、理财业务等关键环节,体现了“全链条打击”的司法立场。王某挪用公款、受贿案中,被告人通过虚假理财手段挪用公款,同时涉及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关联犯罪;曾某受贿案则聚焦信托领域的职务犯罪,填补了特定金融领域腐败打击的案例空白。
这种全链条打击的导向,意味着司法机关不仅惩处直接实施职务犯罪的行为人,还会追究关联犯罪的责任主体。从律师辩护视角看,需关注案件是否存在牵连犯、吸收犯的认定问题,以及涉案财物的追缴范围是否合理。
二、辩护实务:
金融职务犯罪的核心辩点与策略
01.
定罪辩护:
罪名区分与事实认定的关键切入
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界限
刘某案同时涉及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区分的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以及是否利用职务便利。辩护中需重点审查:行为人实施谋利行为时是否在职,离职后是否利用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以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基于其原职务身份提供帮助。例如,刘某退休后收受3700万余元的行为,因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且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谋利,故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受贿与合法收入的区分
针对黄某案等“旋转门”型腐败,辩护的关键在于审查行为人是否存在真实的劳动付出。需结合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内容、薪酬标准是否符合市场规律等因素综合判断。若行为人确实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付出相应劳动,其获得的合理薪酬应认定为合法收入;反之,若“任职”仅为名义,未实际履职却获取高额报酬,则应认定为受贿。
共同犯罪的主从犯认定
在吴某案中,被告人与何某共同收受贿赂,法院认定吴某为主犯。辩护中需审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包括犯意提起、行为实施、利益分配等方面。若行为人仅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如被动参与、未实际决策、分得少量利益,可争取认定为从犯,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
02.
量刑辩护:
法定从宽情节的精准适用
认罪认罚从宽的边界
刘某、吴某案中,二人均具有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但法院未因此大幅从宽,核心在于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这提示辩护律师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重点论证行为人认罪认罚的主动性、退赃的彻底性、是否弥补损失等因素,同时避免过度依赖该情节而忽视其他量刑辩护要点。
自首、立功的认定与运用
金融职务犯罪案件中,自首、立功是重要的从宽情节。辩护中需审查行为人是否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破案线索等立功表现。例如,若行为人在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期间主动交代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若协助抓获同案犯或提供其他案件的关键线索,可认定为立功,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数额的精准辩护
金融职务犯罪的数额认定直接影响量刑,辩护中需重点审查数额计算的依据是否合法、准确。例如,在受贿案件中,需区分贿赂财物与正常人情往来、合法馈赠的界限;在挪用公款案件中,需审查挪用资金的数额、期限、用途是否符合定罪量刑标准;在违法发放贷款案件中,需核实造成损失的数额是否有充分证据支持。
03.
程序辩护:
证据合法性与程序合规性审查
程序辩护是金融职务犯罪辩护的重要环节,需重点审查以下问题:一是证据收集程序是否合法,如讯问笔录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情形,书证、物证的提取、保管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二是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超范围查封、扣押无关财物的情况;三是案件管辖是否合法,是否存在级别管辖、地域管辖错误等问题。若发现程序违法情形,可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或要求纠正程序错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合规防控:
金融机构与从业人员的风险应对
01.
金融机构的合规体系构建
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授权管理、流程管控、内部审计等监督机制。例如,在贷款发放、授信审批等关键环节,实行双人复核、层级审批制度,避免单人独权;采用指纹授权等技术手段,防范权限滥用风险;定期开展专项审计,排查廉政风险点。
强化离职人员监管
针对“政商旋转门”型腐败,金融机构应完善离职人员竞业限制和利益冲突申报制度。明确离职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入职与原业务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或从事与原职权相关的营利活动;要求离职人员申报离职后的就业情况、收入来源等信息,建立跟踪监管机制。
开展常态化合规培训
金融机构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重点培训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等常见罪名的构成要件、量刑标准,以及新型腐败的表现形式和识别方法,提升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02.
从业人员的自我风险防范
坚守职业底线,划清权力边界
金融从业人员应明确自身职权范围,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履职,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收受或索取财物。在与客户、合作伙伴交往中,保持正常的业务关系,避免发生利益冲突。
规范财务往来,留存相关证据
对于合法的劳动报酬、咨询费用等收入,应通过正规渠道收取,签订书面合同,留存工作记录、服务成果等证据,避免因财务往来不规范被认定为受贿。在涉及资金借贷、合作经营等活动时,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出资真实、利润分配合理。
增强法律意识,及时寻求专业帮助
从业人员若面临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或司法机关讯问,应如实陈述事实,不得隐瞒、伪造证据。同时,应及时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了解自身权利义务,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而作出不利于自己的陈述或决定。
结 语
两高发布的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不仅是对过往司法实践的总结,更是对未来金融反腐工作的指引。这些案例既揭示了金融腐败的复杂多样和司法机关的打击力度,也为辩护实务和合规防控提供了方向。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应以此为镜,健全合规体系,坚守法律底线;辩护律师应精准把握司法导向,运用专业技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精准打击和公正司法,为维护金融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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