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 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体制改革和破产实践的日益复杂,使得破产程序在经济社会运行中发挥愈发显著的作用。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自 2007 年施行以来,指定破产管理人作为企业破产程序的主体,其运行保障着债权人的权益和企业的有序退出。但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机制单一,监督保障不足等问题使得破产制度的运行存在困境。在2025 年《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的提请审议中,针对破产管理人制度进行了系统性完善,一系列制度创新不仅回应了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更彰显了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动态优化趋势。
本文将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与修订草案内容,深入剖析破产管理人制度的主要变化、核心价值及实践影响。
一、现行管理人制度的
实践困境与修法动因
现行《破产法》第22条确立了 “法院指定为主、债权人会议监督为辅”的破产管理人制度,明确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法定职责和更换程序。根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中通过指定、竞争等方式进行确定,债权人会议仅能在管理人存在“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时,申请法院予以更换。这一制度设计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困境。
在选任方面,法院主导的随机指定的模式虽能保障程序公正,但难以将案件的复杂程度与管理人专业能力完全匹配,不同破产管理人团队的专业擅长各不同,执业水平的差距明显,可能会导致在部分重大复杂疑难破产案件中,随机选定的管理人可能因缺乏相关领域的经验导致工作效率的低下。在监管方面,债权人会议的更换申请需满足严格的表决门槛,且最终决定权仍归属于法院,实践中更换成功率较低,难以形成有效的权利制衡。在权责配置方面,现行法律对管理人的职责界定较为原则,对于第三人拒不交付债务人财产、财务资料等情形缺乏明确的权利救济路径,同时对管理人履职过错的责任追究力度不足,容易导致部分管理人勤勉尽责意识不强。
我国目前管理人制度在应对复杂场景时的适应性不足问题日益凸显。202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企业破产法修订中指出 “管理人管理制度不完善”是破产程序推进中的重要问题,亟需通过修法加以完善。在此背景下,修订草案解决实践困境,对管理人制度进行革新。
二、破产法修正草案中
管理人制度的核心变化
01.
选任机制优化:强化债权人参与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破产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对管理人选任机制的改革核心在于打破法院单一指定模式,赋予债权人会议更大的选择权。《破产法(修订草案)》第30条明确允许债权人会议在认为管理人不能胜任职责情形时,可以向法院推荐破产管理人人选,法院应当采纳债权人会议的意见。这一变化使得债权人能够基于自身利益诉求,选择更具专业能力和公信力的管理人,实现了“程序公正”与 “实体公正” 的有机统一。
除此之外,法律还赋予单个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的权利,既打破了 “多数决” 对少数诉求的遮蔽,无需依赖其他债权人共识即可启动救济,又能通过个体监督倒逼管理人公正履职,既保障单一债权人合法权益,也助力破产程序在公正轨道上推进。
02.
管理人的积极任职范围与消极资格认定
草案第31条扩大了破产管理人任职范围和管理人的消极认定。
扩大管理人的任职范围。允许资产公司、履行破产事务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工作人员担任管理人,显著扩大了任职范围。资产公司具备资产处置、风险化解的专业经验,相关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熟悉破产事务监管流程与实务规范,此举丰富了管理人队伍。通过吸纳具备特定专业优势与实务经验的主体参与,既为不同类型破产案件提供精准适配的履职支持,也助力提升破产程序的推进效率与规范度。
在管理人消极认定层面,将 “具有严重失信不良记录且尚未修复” 纳入管理人任职消极条件,显著扩大了资格限制范围。这一规定紧扣破产程序对管理人公信力的核心要求 —— 严重失信记录意味着主体缺乏诚信底线,若允许其担任管理人,可能引发履职失责、损害债权人利益等风险。
03.
配套制度完善:构建多元保障体系
《破产法(修订草案)》第39条首次确立了破产保障基金制度,为管理人履职提供了物质保障,有效解决了部分破产案件中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的问题,保障了管理人制度的可持续运行。
三、管理人制度变化的实践价值与影响
01.
提升破产程序的公正性与效率性
选任机制的优化提升了债权人会议的地位,促使债权人会议从被动监督者转变为主动参与者,既保障了债权人的核心利益诉求,又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倒逼管理人提升专业服务质量。管理人任职范围的扩大与回避范围的扩大,使得制度层面减少了利益冲突风险,增强了破产程序的公信力。
02.
优化营商环境与资源配置效率
管理人制度的完善有助于推动 “僵尸企业” 有序退出市场,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严格的责任约束与专业的履职保障,能够提升破产财产的回收效率与处置价值,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利益,增强市场主体的投资信心。
结 论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对管理人制度的系统性完善,是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迈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从强化债权人会议的地位到优化管理人任职范围,一系列制度创新精准回应了司法实践的痛点问题,吸收了我国破产审判的实践经验。这些变化不仅将提升破产程序的公正与效率,更将为优化营商环境、防范化解市场风险、促进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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