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731-8218 3860
首页  > 新闻资讯 > 权度文章

权度研究丨借款人去世留抵押房与债务,银行如何向继承人精准维权?

分类:权度文章   作者:湖南权度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5-11-13 14:27:33


权度研究.jpg


一、真实案例


2015年4月29日,借款人肖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明确约定:肖某向该银行借款51万元,借款用途为购房;同时约定肖某以其名下单独所有的房产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于2015年8月25日完成抵押担保相关手续。此外,肖某配偶已于2015年4月24日签署《借款人配偶声明》,明确同意将上述房产作为该笔贷款的担保财产。


该笔借款自2025年4月15日起出现逾期,银行多次向借款人肖某及其配偶催告还款,但二人始终未履行清偿义务。此后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将肖某及其配偶列为共同被告。然而在诉前调解环节,法院及银行发现被告肖某已离世,且其名下用于担保的房产尚未完成继承公证。经核查,肖某的母亲、配偶及儿子为该房产的法定继承人,在此情形下,银行可通过何种方式主张权利?法律依据又是什么?


二、法律基石:

继承人的责任不是“父债子偿”

而是“遗产担责”


银行的维权主张并非基于传统观念中的“父债子偿”,而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确立的“限定继承原则”,为这类纠纷提供了根本遵循,其核心可拆解为三个关键要点:


01.

责任触发:

继承即担责,沉默视为接受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承担,以“接受继承”为前提,但这种“接受”并非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正如一起案件中,债务人去世后,其子女未以书面形式放弃继承,法院即认定其已接受继承,需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这意味着,只要继承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明确放弃继承,即便其声称“不知情”“不认可”,仍需依法承担债务清偿义务。


02.

责任边界:

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额部分可拒绝


法律明确限定了继承人的责任范围——“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遗产管理人仅需在遗产范围内配合处置资产偿债,超出部分无需以自有资金代偿。这意味着,若抵押房产价值150万元,而未偿债务120万元,继承人需以房产变现款清偿债务;若房产仅值100万元,继承人清偿100万元后,剩余20万元债务可依法拒绝承担,银行不得要求其以个人财产补足。


03.

特殊例外:

放弃继承可免责,但需履行法定程序


继承人若想彻底摆脱债务责任,唯一合法途径是“放弃继承”,但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定程序。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需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债权人等相关方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意愿,声明中需载明遗产具体信息及放弃原因,并确保送达相关方。


三、维权路径:

银行的“三步走”实操指南


在有继承人的情况下,银行无需陷入“找不到追责对象”的困境,可遵循“核查定位—协商处置—司法维权”的三步路径,精准主张权利。


01.

第一步:

全面核查,锁定责任主体与遗产范围


维权的前提是明确“向谁追责”和“用什么偿债”:


1.确认继承人范围:通过户籍部门、社区居委会、公证处等渠道,核查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位继承人优先)或遗嘱继承人,确保不遗漏责任主体。


2.核实继承状态:查明继承人是否已办理继承公证、是否实际占有或处置遗产、有无书面放弃继承的声明。若继承人已实际使用抵押房产或领取被继承人存款,即便未办理过户手续,仍视为接受继承。


3.清查遗产清单:除已抵押的房产外,还需核查被继承人是否有其他遗产,如银行存款、车辆、股权等,为后续债务清偿提供更多保障。


02.

第二步:

分类协商,根据继承人意愿选择处置方案


在锁定责任主体后,银行可根据继承人的不同意愿,采取差异化的协商方案:


方案一:继承人愿意继续履约。若继承人希望保留抵押房产,银行可与其办理债务转移手续,由继承人承接原借款合同的权利义务,按原计划继续还款。这种方式最为便捷,既能保障银行债权持续实现,也能满足继承人保留资产的需求。


方案二:继承人希望提前结清。若继承人有资金实力或计划出售房产,银行可协助其办理提前还款手续,结清后解除房产抵押,方便继承人处置资产。


方案三:继承人无履约能力或拒绝配合。此时银行应明确告知其法律后果,强调拒不偿债可能导致房产被拍卖、个人被列入失信名单等风险,争取通过协商达成资产处置共识。河南禹州案件中,检察官正是通过释法明理,促使继承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既实现了债权又化解了矛盾。


03.

第三步:

司法兜底,多维度主张权利保障债权


若协商无果,银行需及时通过司法程序维权,可根据案件情况选择不同诉讼策略:


1.主张债务清偿+优先受偿权:以继承人为被告提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同时主张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庭审中需提交完整证据链,包括借款合同、抵押登记证明、还款记录、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继承人身份及继承情况证明等,证明借款事实、抵押效力及继承人的责任主体资格。法院通常会判决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若未履行,银行可申请拍卖抵押房产优先受偿。


2.追加其他责任主体:若贷款存在担保人,可同时起诉担保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需先追讨继承人,连带保证可直接要求担保人偿债);若债务发生在被继承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可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追加其配偶为被告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3.申请财产保全:若发现继承人有转移、隐匿遗产(如低价出售房产、转移存款)的行为,银行应在起诉前或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抵押房产及被继承人的其他遗产,防止债权落空。


四、结语:

在法律框架内实现

“债权保障”与“权利平衡”


借款人去世留抵押房与债务,并非“人死债消”的终结,也不是“父债子偿”的枷锁。《民法典》确立的继承与债务清偿规则,既为银行提供了清晰的维权路径,也为继承人划定了合理的责任边界。


对银行而言,关键在于精准把握法律规则,及时锁定责任主体,通过协商与司法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债权;对继承人而言,需摒弃“继承遗产是福利、承担债务是负担”的误区,理性看待继承的权利与义务,要么接受继承并依法偿债,要么依法放弃继承以免责。


2.jpg


湖南权度律师事务所银行与金融业务律师团队,凭借精湛的专业素养与丰富的实践经验,深度聚焦银行与金融领域的复杂法律事务。在信贷业务法律风险防控、银行合规管理体系建设、金融产品创新合法性审查、债券发行、资产证券化、金融合规等核心业务板块成绩斐然,曾为多家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大型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及新兴金融科技企业量身定制全方位的法律解决方案,有效防范并化解了诸多重大金融风险,以勤勉尽责的态度与卓越的业务能力赢得了客户的高度信赖与广泛赞誉。




上一篇:权度研究丨破产法修正草案:个人破产条款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