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 言
在商业交易中,一纸合同能否真正成为权益保障的“硬通货”?当债务人逾期履约时,债权人是否只能陷入漫长的诉讼拉锯战?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正以其“非诉执行”的独特属性,为商事主体提供从契约到执行的“一站式”权益守护。
这种由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特殊法律文书,既能在签约时通过公证程序强化合同效力,更能在违约发生后直接作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从企业应收账款催收至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清收,它如何跳过诉讼环节,将“合同约定”直接转化为“执行命令”?面对债务人的异议挑战,又该如何确保这份文书的强制执行力?
二、引 例
01.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马某与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银行向马某提供最高额为人民币40万元的循环借款额度。同日,马某以其名下住宅作为抵押物,与银行签订《个人额度借款抵押合同》,并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为保障债权实现,银行与马某于2020年8月共同向某公证处申请公证。公证处经审查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产权证明等材料,确认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条款合法,于2020年8月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明确双方对主债务及抵押担保条款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马某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当期还款,经银行通过电话催收方式多次催告后,仍未按约还款,已构成合同约定的严重违约情形。
02.
债权人权利的救济方式
债务人马某经过银行的多次催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后,银行的诉讼代理人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公证处发放执行证书后,银行的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马某未履行还款义务且经三次有效催告未果后,银行委托本所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公证处提交《执行证书申请书》。申请材料包括:公证书、《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马某逾期还款的对账单、催收凭证。
公证处经审查启动核查程序:通过《关于公证的补充合同》约定的核实方式,向马某核实欠款事实,调取银行资金流水确认逾期情况,并核查抵押房产现状。经确认马某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债务后,公证处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五条,出具《执行证书》。后银行的诉讼代理人持《执行证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公证债权文书的
法律界定与执行要点
公证债权文书,是指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对经过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强制执行公证的办理条件:(1)债权文书以给付为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的给付内容无异议(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债权人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前,需先在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但需注意,存在以下情形时,公证机构将不予出具公证债权文书:
(1)债权人无法对其已履行义务的主张提供充分证明材料;
(2)债务人(含担保人)对其已履行义务的主张提供了充分证明材料;
(3)公证机构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完成核实;
(4)人民法院已受理当事人就该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提起的诉讼。
此外,需特别明确的是,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依据是公证债权文书本身,而非执行证书。
债权人权利的保障程序以申请执行证书为起始,呈现多元程序分支与权利救济路径:
1、启动环节:执行证书申请与基础救济
债权人作为程序发起方,首要动作是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公证机构基于审核,产生两种基础走向:
(1)同意出具:进入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程序
(2)不同意出具:债权人可通过诉讼程序,以司法审判途径主张实体权利,开启诉讼救济通道。同时,若存在“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或“经公证文书存在法定无效、可撤销情形”,债权人、利害关系人无需经执行证书申请流程,可直接启动诉讼,对公证债权文书效力及实体争议径直裁判 。
2、执行程序:异议与救济嵌套
债权人持执行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等材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执行申请的,债权人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期满未申请复议,或者复议申请被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商事交易效率与风险防控并重的当下,公证债权文书以“非诉执行”的制度优势,为债权人构建了一条高效的权益救济通道。从合同公证到执行证书申请,再到法院强制执行,每个环节的合规操作都是确保债权实现的关键。对于商事主体而言,善用这一法律工具,既能在签约时筑牢风险防线,更能在违约发生后快速打破“诉讼僵局”。未来,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化,公证债权文书制度将持续为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债权执行效率提供更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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