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债权审核的基本程序:
从申报到确认的规范流程
破产债权的审核与确认是破产程序中的核心环节,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和破产程序的公正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构建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债权审核程序,涵盖申报登记、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及法院裁定确认四个关键阶段,形成层层递进的权利确认机制。
01.
债权申报与登记的程序要求
债权申报是破产程序启动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首要步骤。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在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的具体执行者,需履行严格的登记义务:对申报材料原件进行核对,编制包含债权人名称、债权性质、申报金额、担保情况等要素的《债权申报登记表》。值得注意的是,职工债权作为特殊类别,依《企业破产法》第48条可免于申报,由管理人主动调查后编制清单公示。而税收债权则需由税务机关在申报期内向管理人提交,包括欠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等明细。对于逾期申报的债权,法律允许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由此产生的审查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且此前已分配部分不予补充分配。
02.
管理人审查的实质标准与方法
管理人在接收申报材料后,需对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时效性进行实质审查。审查标准需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同时可参照不违反上位法的部门规章或行业规范。实务中,管理人常采用多元化审查方法:
证据核验:要求债权人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核对原件真实性;
财务调查:调取债务人财务账册、审计报告、合同履行记录等;
询问核实:向债务人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或债权人进行询问;
第三方协助:聘请审计机构或评估机构协助复杂债权认定。
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管理人原则上应直接确认其数额,但保留对虚构债权或文书错误的异议权。
03.
债权人会议核查与异议处理
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需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核查程序包含三个关键环节:
1.管理人宣读被核查债权的申报情况;
2.利害关系人质询:债务人、其他债权人可就存疑债权提出异议;
3.债权人说明:申报债权人有权进行解释和补充说明。
04.
法院裁定确认的法律效力
经核查无异议的债权表,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确认其法律效力。该裁定具有既判力,成为后续破产财产分配的依据。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在裁定确认后,若发现“虚构债权债务”或“生效法律文书错误”等情形,利害关系人仍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撤销原法律文书,重新确定债权。这一救济途径体现了破产程序对实体公正的追求,防止司法资源被恶意利用。
二、特殊类型债权的审核问题:
法律冲突与实务处理
破产程序中存在若干性质特殊的债权类型,其审核标准与清偿顺序存在显著差异。税收债权、社保债权及滞纳金等衍生权利的认定,因涉及公私法交叉、清偿顺位冲突等问题,成为实务中的难点。
01.
税收债权的清偿顺位争议
税收债权作为公法债权,其清偿顺序面临法律冲突。《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而《企业破产法》第109条确立担保物权人对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实务中,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法释〔2012〕9号批复明确:破产受理前欠缴税款的滞纳金属于普通债权,受理后产生的滞纳金则不予确认。这一立场在《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中得到强化,确立“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原则。
新生税款的性质认定:破产程序中因资产处置、继续营业等产生的税款(如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依其产生原因不同可归入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例如,财产变价款产生的税费属于《企业破产法》第41条规定的“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继续履行合同产生的税款则属于第42条规定的“共益债务”,均需随时清偿。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亦要求企业在破产期间继续履行纳税义务。
02.
社保债权的分层认定规则
社保债权因涉及职工生存保障,其审核需区分单位缴纳部分与个人缴纳部分。依《企业破产法》第113条:个人账户部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纳入第一顺位清偿;单位统筹部分及其他社保费用列入第二顺位。
实践中存在两大争议点:
1.企业未代扣代缴的个人部分处理:若工资已发放但企业未代扣社保,个人应缴部分不属于破产债权;若工资未发放,该部分应作为职工工资组成部分纳入第一顺位清偿。
2.欠薪保障金垫付款的属性:由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工资,依《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按《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第1款第2项作为社保类债权清偿;而企业或第三方垫付的则纳入职工债权。
03.
滞纳金及惩罚性债权的劣后性
滞纳金的法律定性存在三种观点分歧:
否定说:认为滞纳金属行政罚款性质,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不属于破产债权;
普通债权说:参照税款滞纳金规则,主张破产受理前产生的社保滞纳金属普通债权(如长沙市岳麓区法院(2021)湘0104民初12835号案);
劣后债权说:依《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将惩罚性债权置于最末位清偿(如长沙中院(2020)湘01民初1602号案)。
当前司法实践趋向于劣后清偿方案。以社保滞纳金为例:
受理前产生部分:虽属破产债权,但作为惩罚性债权在普通债权之后清偿;
受理后产生部分:依《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3条,不予确认。
三、债权审核中的
常见争议与解决路径
破产债权审核涉及复杂的法律事实认定与利益平衡,在利息计算、时效认定、证据冲突等环节易引发争议,需结合司法解释与审判经验构建系统化的解决路径。
01.
利息计算规则的统一需求
利息债权审核需解决三大问题:
计算截止时间:依《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2款,破产受理日为利息计算截止点;
利率标准:采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年度按360天计息,遇利率调整分段计算;
清偿顺序:破产程序中采用“先息后本”。
需特别注意,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不得计入本金计息。外币债权则以破产受理日外汇中间价折算。
02.
诉讼时效与执行时效的审查要点
超过时效的债权原则上不予确认,但存在例外情形:
时效中断的认定:债权人需提供催收通知、部分履行等中断证据;
生效文书确认的债权:虽超执行时效,但未经撤销仍应确认(执行力瑕疵不影响实体权利);
担保权默示放弃: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未主张优先受偿的,视为放弃优先权,按普通债权对待。
03.
生效法律文书错误的救济机制
对于虚构债权或错误文书,法律提供双重救济:
1.审判监督程序:利害关系人可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或上一级法院申请撤销;
2.不予执行仲裁/公证文书: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04.
证据冲突的解决规则
当债权人证据与债务人财务记录冲突时,管理人可遵循以下层级认定:
1.生效法律文书:优先按文书确认金额认定;
2.审计报告记载:无相反证据时以审计结果为准;
3.充分证据支持:审计未记载但证据充分的,依证据认定;
4.存疑债权暂缓确认:证据矛盾且无法核实的暂缓确认。
四、完善破产债权审核机制的建议
基于现行规则漏洞与实务困境,破产债权审核机制需从程序衔接、审查标准、规则统一三个维度进行优化,以提升破产程序的效率与公正性。
01.
强化程序衔接与异议处理
债权申报电子化:推广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平台,允许债权人远程申报并查询审查进度,减少地域限制;
异议处理双轨制:明确异议人可选择向管理人申请复查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避免程序拖延;
职工债权公示复核:职工债权清单应在债务人住所地、信息网同步公示,职工异议时管理人需书面复核答复。
02.
构建类型化审查标准体系
针对债权性质差异,建议分类制定审查指引:
金融债权:重点审查担保物权登记、利息计算合规性;
消费者债权:简化小额债权证明标准,采用账户记录、消费凭证等形式审查;
建设工程款:结合竣工结算文件、工程签证单认定优先权范围;
涉外债权:明确汇率折算时点及跨境证据认证规则。
03.
统一滞纳金及惩罚性债权规则
针对滞纳金性质争议,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明确:
受理前产生的滞纳金:统一归入普通破产债权,参照税款滞纳金处理规则;
受理后产生的滞纳金:明确排除出破产债权;
行政罚款、刑事罚金:列为劣后债权,在普通债权完全清偿后分配。
同时,对社保债权中单位应缴部分与个人应缴部分的清偿顺位作全国统一规范,避免地方差异导致的权利失衡。
04.
探索管理人调查权保障机制
为破解债务人财务混乱导致的审查困难,可建立以下机制:
税务协作:管理人可申请法院向社保、税务部门调取欠费数据;
责任追究:对拒不提交财务账册的债务人法定代表人追究法律责任;
审计介入:对账目缺失严重的企业,由管理人聘请审计机构重建账目,费用列入破产费用。
结语:构建公正高效的债权审核体系
破产债权审核是平衡债权人利益、维护市场信用的制度基石。当前制度框架下,需通过程序精细化、审查标准化、规则统一化三大路径化解实务困境。在程序层面,应强化债权申报的透明度与异议救济的及时性;在实体层面,需厘清税收、社保等特殊债权的分层认定规则,明确滞纳金的普通债权属性及惩罚性债权的劣后地位;在操作层面,推广类型化审查方案与第三方专业支持机制,提升管理人审查的准确性与效率。
尤其需关注的是,对职工生存权的保障应置于破产债权审核的核心地位。严格区分社保费用中的个人账户部分与单位统筹部分,确保职工基本生存需求优先实现。同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衔接,防范虚构债权对破产秩序的冲击,维护司法权威。未来,随着《企业破产法》修订的推进,期待在立法层面确立更清晰的债权审核顺位规则及争议解决机制,为市场化破产制度的完善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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