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第三人异议,执行异议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湖南某公司与某银行签订《小企业授信业务额度借款合同》,向银行贷款1300万元。同日,C某与该银行签订《小企业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及《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湖南某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以其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后因该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C某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对其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审理中,第三人即C某的配偶L某主张抵押房产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请求确认抵押行为无效,并对案涉抵押物房屋享有50%份额。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某银行的诉讼请求,第三人上诉,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经执行阶段,银行将绝大部分欠款追回挽回损失。
争议一
1.L某以第三人身份参与一审诉讼,并提起上诉。
L某系C某配偶,主张抵押房产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请求确认抵押行为无效,其对案涉抵押物房屋享有50%份额。无证据证明L某与C某选择了其他财产制,其提出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是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L某与C某一直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无证据证实C某存在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可以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情形,只有在夫妻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故法院对于L某要求确认该房屋享有50%的份额不予支持。
2.C某就案涉住宅房屋设定抵押的行为是否无效,银行是否享有抵押权的争议。
案涉抵押物房屋购买于C某与L某婚姻存续期间,但C某此前有过婚史,L某无证据证明购房资金来源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法院认为该房屋不能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C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设定抵押的真实意思,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时,提供了离婚证、《个人单身声明》、不动产权证书(载明房屋系C某单独所有)以及《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等材料。银行长沙分行在此过程中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有理由相信C某对上述房屋享有独立、完整的处分权。最终法院认定银行善意取得抵押物房屋的抵押权合法有效。
经验启示
1.设立抵押权应谨慎审查抵押人资格、婚姻存续情况等相关信息,确保流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银行在发放贷款或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应加强对借款人及其配偶、相关方财产状况的风险评估,要求借款人提供婚姻证明,以确认其婚姻状态。如抵押物为夫妻共同财产,通常需要配偶的书面同意或共同签字,以确保抵押权不侵犯配偶的合法权益。如在离婚或财产分割的情况下,应审查相关的财产分割协议或法院判决,确保抵押物归抵押人所有或有权处置。如果抵押人的婚姻状况、财产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重新评估抵押权的有效性。特别是借款人婚姻状况复杂或存在潜在财产纠纷,银行应更加谨慎地评估贷款风险,确保贷款安全。
2.办理贷款业务,坚持严格依照业务流程规范操作。
办理贷款业务,应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详尽的尽职调查,严格核实贷款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如存在户籍变动、离婚等情况的客户,应仔细对其提供的资料进行交叉对比,防止虚假申请和欺诈行为。通过规范双录(录音、录像)流程,可以及时发现贷款业务中的潜在风险和异常情况,不仅有助于银行提前采取措施进行风险预警和防控,还可以避免庭审中出现缺失重要证据材料的风险。
争议二
C某、L某在诉讼及执行程序过程中通过提交申请,多次拖延流程推进。
在二审程序中,C某在2023年4月20日的谈话审理中辩称在办理贷款过程中,《个人单身声明》并非本人签字。后由L某提出笔迹鉴定申请,最终因未缴纳相关费用,于2023年5月15日撤回该鉴定申请,系有意拖延诉讼进度。
在执行程序中,针对于抵押物处置,2024年5月21日C某收到法院送达的房屋评估报告,按照规定被执行人收到评估报告后可在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C某于最后一日才提出执行异议。评估公司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对其提出的问题做出调查。但C某向法院提出要关于抵押物层高的证据,待补正完毕后再现场测量,再重新作出评估报告,于6月18日就以上问题最终完成了异议回复。后C某就起拍价格提出异议,经过跟法官的多次沟通,7月11日该抵押物才正式挂网。
经验启示
及时识破被告、被执行人的拖延战术,积极研究对策;
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交流,确保双方对法律条款的理解和运用保持一致,减少因法律适用不当而导致的纠纷和争议;主动及时了解案件进展,避免因对方故意拖延导致无必要的时间浪费,根据法律规定的要求及时定位期限截止时间,跟进下一阶段,提供必要的证据和信息支持,有助于司法机关准确地作出裁决,缩短案件处置时间。
附:执行异议的时间规定
1.提起执行异议的期限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批复发布前终结执行的,自批复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2.执行异议的审查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也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3.财产评估报告异议期限: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若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需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4.分配方案的异议期限: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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