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手机上装一款AI变声软件,挑一个《原神》角色,对着麦克风说上一句话,声音立刻换成那个角色的嗓音——从音色、语气到咬字习惯,几乎难辨真假,而这一切只需几秒钟。
这已经不是想象。2026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 上海首例涉AI声音仿冒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米哈游起诉某AI变声软件运营公司,法院判令被告赔偿75万元。被告提起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二审裁定准许,一审判决已生效。
就在本案判决对外披露前三天——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这是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也为AI声音侵权案件提供了系统性的裁判规则。
裁判核心:角色声音为什么受“商业标识”保护?
本案最受关注的突破,是法院对角色声音的法律属性给出了新界定:涉案游戏角色声音已成为相关公众识别该游戏来源的 核心听觉标识 ,属于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的组成部分。
这一界定,把角色声音的商业属性与配音演员个人的人格权益区分了开来:配音演员的声音权益,保护的是“这个声音属于某个具体的人”;而角色声音作为商业标识,保护的是 “这个声音与这款游戏之间的对应关系” 。当某段特定音色响起,玩家能联想到相应角色及其所属游戏,这种对应关系本身即承载着识别功能。
「不是简单的声音复刻,而是‘头像+试听+昵称’的整体仿冒」
法院还认定,被告的行为并非简单的声音复刻,而是通过 “改编角色头像+提供原声试听+使用角色相关昵称” 等方式实施的整体仿冒,主观上具有攀附《原神》知名度的故意,客观上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提供的变声服务与原告之间存在授权开发等商业关联。
被告的上述行为组合,被认为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的规制范围。
2026年6月30日,法院一审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涉案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共计75万元 。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后申请撤回上诉,二审裁定准许,一审判决生效。
最高法《意见》如何回应AI声音侵权
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二十四条,与AI声音侵权直接相关的是第四条——该条针对“AI换脸拟声”“AI复活逝者”等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侵害人格权益的行为,给出了四层规则。
第一层,虚拟数字形象。
《意见》第四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未经自然人同意,利用人工智能处理自然人的姓名、肖像等,生成可识别该自然人的虚拟数字形象并使用、公开,该自然人主张行为人侵害其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层,合成人声。
该条还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未经自然人同意,使用自然人的声音作为训练语料,模仿该自然人的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等生成能够识别该自然人的合成人声,该自然人主张行为人侵害其声音权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三层,名誉权保护。
该条同时明确:“操控生成合成的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虚拟数字形象、声音实施不当行为或者发表不实言论,降低该自然人或者他人社会评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第四层,死者人格利益。
该条进一步规定:“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擅自制作、使用死者的虚拟数字形象致使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等受到侵害,死者近亲属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此外,《意见》第七条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确立了 “通知—必要措施”规则 :“生成式人工智能自动生成的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经权利人通知,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停止生成侵权内容等必要措施的,应当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意见》第八条则规定了 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利用人工智能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益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或者责令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有关服务的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另外,《意见》第十八条就AI生成内容的证据审查作出规定:当事人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作为侵权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量“提示词的设计及其对生成结果的影响、生成内容与主张权利作品的相似程度、重复测试的一致性 ,以及模型训练、算法设计、生成内容过滤机制等因素予以认定。”这一条为涉AI案件中的技术性证据审查提供了方向性指引。
对企业的合规启示
本案的裁判逻辑与最高法《意见》的规则体系,对AI声音相关业务的合规提出了明确要求。归纳起来,是四条踩不得的红线。
(一)训练数据必须有合法来源
本案中,被告即便在训练环节只使用了约一分钟的角色音频,也不影响其因批量复刻并出售角色声音资源包而承担侵权责任—— 有无合法授权,比使用量的大小更为关键 。
(二)建立授权审核机制
提供AI换脸、AI拟声、数字人等产品或服务的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授权审核机制,确保生成涉及特定自然人的内容前已取得 明确授权 ,且授权范围具体清晰。
(三)避免“整体仿冒”策略
被告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而不止于著作权侵权,关键在于其采用了 “声音+形象+宣传素材”的整体仿冒组合 。单独使用某一元素或许仍有争议空间,但通过多元素组合刻意制造授权合作的假象,法律评价会截然不同。
(四)建立内容审核与风险防控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为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确立了“通知—必要措施”规则,《意见》第七条则将同类规则延伸适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一旦收到权利人的合格通知,服务提供者必须及时采取 停止生成侵权内容、屏蔽相关生成指令 等必要措施,否则将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结语
声音是最难设防的入口——它不像密码可以随时更换,一旦被批量复刻,附着其上的商誉与人格利益都会跟着流失。米哈游案划出的,是 “听觉标识”的保护边界 ;最高法《意见》补上的,是从训练数据到生成内容的全链条规则。对从业者而言,结论其实很朴素: 授权先行,永远比事后抗辩便宜 。

湖南权度律师事务所股权资本与合规治理事业部,以“企业股权设计师与财富守护者”为使命,深耕股权设计、公司治理、投融资并购、资本市场及疑难股东争议解决等领域。我们融合法律与商业双重视角,为企业全生命周期提供顶层架构设计、股权激励、风险隔离及财富传承等一站式解决方案。凭借“法律护航+商业赋能”的专业优势,已成功服务数百家企业,助力客户在资本进阶之路上行稳致远,打造合规与价值共生的法治生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