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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度研究丨“职业打假人”能否能请求消费者惩罚性赔偿?

分类:权度文章   作者:湖南权度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6-06-04 14: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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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职业打假人”是指以 “知假买假”、投诉举报、诉讼索赔为主要职业、以此谋生的人。他们并不靠一般工资来谋生,而是主要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规定中的惩罚性赔偿,如退一赔十、退一赔三等来赚钱,甚至以此来进行牟利。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规定中的惩罚性赔偿的立法根本目的是旨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惩罚一些不良商家,维护市场良好秩序,从而达到净化市场秩序的效果。而“职业打假人”却利用该等规定来进行牟利,显然与相关立法目的和精神相违背,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破坏了市场良好的经营秩序。故,“职业打假人”在“知假买假”后,能否请求消费者惩罚性赔偿,在司法理论和实务中还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职业打假人”是否

具备“消费者”的身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 之规定,及现行司法实务中关于职业打假人请求食品、药品质量问题的惩罚性赔偿的案例中,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的行为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一定范围内是被容许的,即并不会一概否认其“消费者”身份。但,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目的与本意仍然是打击不法商家的违法行为,提高其违法成本,而不是纵容利用一些法律漏洞来进行不合理的恶意高额索赔甚至是敲诈勒索。故,在其他的普通商品领域,如常规日用品、电子产品等,则会认定“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普通消费者,继而不支持其惩罚性赔偿的请求。


综上,对于职业打假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中,虽法院不会一概否认其“消费者”身份,但是如果其是大量、高额、重复性地多次购买相关商品,明显超过了一般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范围,那么在超范围外的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法院可能不会予以支持。如个体消费者一次性或短时间内多次重复购买大量高价格的酒类产品,也无法证明其真正用于了合理消费场景的。


二、“职业打假人”请求

惩罚性赔偿的举证责任问题



关于食品消费领域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作为“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在于其需要证明相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若其能够证明所购买的商品确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法院一般会在合理范围内依法支持十倍赔偿。


何为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以及第一百五十条关于“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之规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指食品实质上有毒、有害,不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如职业打假人未能举证证明案涉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另外,如果食品仅是在标签、说明书的形式上存在一些标注瑕疵问题,但是该瑕疵并不会导致该食品“有毒、有害”等情形的,则不能将该食品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参考案例:(2022)湘06民终212号、(2022)湘06民终214号】。


三、关于生产者或销售者

在纠纷中的举证责任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修正)》第六条:“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认定食品是否安全,应当以国家标准为依据;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以地方标准为依据。没有前述标准的,应当以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之规定,在“职业打假人”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司法实务纠纷中,法院仍然不会免除食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的举证责任,一般会要求食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提交证明其审慎审查了进货渠道、货品来源合法性的相关证据,以此证明其尽到了经营者应有的审慎义务。否则,也可能承担相关不利后果。


四、结语


综上,在“职业打假人”购买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请求消费者惩罚性赔偿的纠纷中,首先,其要证明案涉产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其次,还要证明其购买的案涉产品是在合理的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对于明显超出了合理的生活消费需要范围的产品,即使是产品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那么法院基于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立法目的与精神,及对“职业打假人”真实的“维权目的”即通过打假来实现牟利等因素的考量,也不会支持“职业打假人”超出合理生活消费范围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陈雪莹 (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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