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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度律所丨“最惨创业者”不该是你(二)

分类:新闻资讯   作者:湖南权度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04-09 09:43:41

上一篇文章对“中国最惨创业者郭建”所涉案件背景与裁判结果进行了介绍,本文将结合案情从公司股权架构设计、表决机制设置的角度为公司创始人、企业家提供公司控制及管理的建议。

1.公司股权勿平分

在公司章程对表决机制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公司一般事项的表决仅须持有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即可通过。郭建与于任远各持有公司45%的股权,并以该比例在股东会中行使表决权。由于二人平分股权,且郭建仅享有45%的股权,导致其在一般事项的表决中无法发挥决定性作用,只要于任远与其他持有10%表决权的股东联手,郭建便完全丧失对公司一般事项的控制。

在拥有多名创始股东时,应确定一名股东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该股东至少须享有该公司过半数的表决权。作为公司的创始人,更要通对股权架构设计实现对公司的控制,否则,就有可能出现其他股东联手将创始人架空的情形。

2.一致行动人

在公司设立或者发展过程中,若创始人的股权比例未超过50%,可通过“一致行动人”的模式实现对公司的控制,即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在公司某些事项的表决中,协议各方应形成一致的表决意见,未形成一致的,以创始人的意见为准。

3.委托投票

若创始人所持表决权未能实现对公司一般事项表决的控制,创始人可与其他股东协商,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在公司某些事项的表决中由创始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在该种模式下,创始人可获得更多比例的表决权,在所持表决权达到一定比例后,便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权。

4.一票否决权

公司设立、发展过程中,创始人要尽量保证其对公司的部分事项表决享有一票否决权,尤其是在股权融资时不可将一票否决权轻易放弃或者转让。

总结:

创始人、企业家通过股权架构设计、表决机制设置可实现对公司的实际控制,但是该种方式仍需以法律为基础,不合理、不合法的模式都是定时炸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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