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真实案例
甲公司因经营周转需要,与某银行签订《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银行借款,银行依甲方申请发放全部贷款。为保障债权实现,各方共同设置多重担保:多名保证人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乙公司以其名下自有房产为案涉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双方依法签订抵押合同,并办妥不动产抵押登记,抵押顺位为第一位。
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银行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生效民事判决,支持银行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甲公司未主动履行,银行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主债务人甲公司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无存款、无不动产、无到期债权及其他收益;其余保证人名下亦无足额资产,均不具备代偿能力;抵押人乙公司已被另一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案涉抵押房产纳入破产财产统一处置。
在主债务人、保证人均无清偿能力,唯一抵押物被纳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银行如何依法申报债权、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第一顺位抵押在破产清算中能否实现优先债权清偿?
二、法律基石:抵押担保≠普通债权,
第一顺位 = 法定优先受偿
银行在抵押人破产程序中主张权利,并非单纯普通债权申报,而是基于抵押担保、抵押顺位、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权利,核心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可拆解为三个关键要点:
01.
权利基础:合法抵押登记,即享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不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案中,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抵押登记手续完整,银行依法享有抵押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该权利在破产程序中为别除权,不参与破产财产的普通分配,可就抵押物变现价款优先受偿。
02.
清偿规则:抵押顺位决定受偿顺序,
第一顺位优先足额清偿
同一财产上存在多个抵押权的,抵押顺位直接决定清偿先后。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先后顺序清偿;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本案银行抵押为第一顺位,意味着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法定特殊费用后,优先用于清偿银行债权,后顺位抵押权人仅能就剩余价款主张权利,普通债权人无权在银行足额受偿前分配抵押物款项。
03.
破产不消灭权利:
抵押人破产,抵押权与优先顺位不受影响
抵押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仅改变财产处置与分配程序,不消灭已依法设立的抵押权,不改变抵押顺位。即便抵押人被裁定破产,银行仍可就案涉抵押房产主张优先受偿,未受清偿部分可继续按照破产程序处理。
三、维权路径:银行在抵押人
破产程序中的 “三步走” 实操指南
主债务人、保证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抵押人进入破产程序,银行可遵循核查锁定 — 依法申报 — 行权保障三步路径,精准实现优先受偿。
(一)第一步:全面核查,锁定抵押效力、顺位与破产信息
核查担保有效性:调取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确认抵押登记真实有效、抵押顺位为第一顺位、担保范围覆盖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费用。
核查主体与财产:确认主债务人、保证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确认乙公司破产申请已被法院受理,获取破产案号、管理人名称及联系方式、债权申报期限。
固定全部证据:整理生效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抵押登记材料、逾期明细等,形成完整债权证据链。
(二)第二步:依法申报,明确主张优先债权与第一顺位受偿
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乙公司破产管理人提交书面债权申报材料。
债权申报中明确载明:案涉债权为有财产担保债权,银行对乙公司名下抵押房产享有第一顺位抵押权,请求确认为优先债权。
详细列明债权金额、计算方式、担保财产信息、抵押顺位、优先受偿范围,附全部证据材料。
(三)第三步:积极行权,保障优先受偿权落地执行
参与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记载内容,对涉及抵押效力、抵押顺位、优先债权认定的事项依法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监督抵押房产的评估、拍卖、变卖程序,确保财产处置价格公允、程序合法,防止资产贬损。主张抵押房产变现价款优先清偿银行债权,在第一顺位优先受偿权实现前,拒绝向其他债权人分配对应款项。
若债权未足额受偿,剩余部分依法作为普通债权,继续参与乙公司后续破产财产分配。
主债务人违约、保证人无能力、抵押人破产,并不意味着金融债权落空。抵押担保是债权实现的坚实保障,抵押顺位是清偿顺序的法定依据,优先债权是破产程序中的核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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