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审查前提:
明确管辖权异议的合法条件
需先确认异议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不符合则直接不予审查:
主体合法:仅限案件当事人,通常为被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主动参加或法院通知参加)均无权提出;原告仅在移送管辖后可提异议,追加的共同原告一般视为接受管辖。
时间合法: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收到应诉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简易程序、特别程序或追加当事人时,异议时间可不受15日限制,但需在案件实体审理前提出。
对象合法:仅针对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权,可涉及地域管辖(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级别管辖(如标的额对应法院层级),二审程序中不得提异议。
形式合法:以书面形式为主,异议需向受诉法院提出。
二、审查核心:
分类型开展实质与形式审查
01.
审查原则
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召集双方当事人听证,注重程序公正与效率平衡,避免过度实体审理(如不审查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仅核实管辖相关要素)。
确定管辖的优先级:先定级别管辖,再定地域管辖;地域管辖中,先查专属管辖,再查协议管辖,最后查特殊/一般地域管辖。
02.
分类型审查要点
1.地域管辖权异议审查
审查内容:结合原告起诉状、证据材料(如合同、侵权行为地证明),核实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管辖要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若当事人主张“协议管辖”,需审查协议是否有效(如是否书面、约定法院是否明确、是否违反专属管辖);
若为侵权纠纷,需确认侵权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是否属于受诉法院辖区。
处理结果: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法院;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在裁定书送达后10日内上诉。
2.级别管辖权异议审查
审查内容:依据诉讼标的额、案件影响程度及最高院批准的级别管辖标准,判断受诉法院是否符合层级分工(如标的额超1亿元的案件是否应由中院管辖)。
若原告在答辩期后增加诉讼请求导致标的额超受诉法院级别标准,被告仍可提异议,法院需重新审查。
处理结果: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应移送案件(不作裁定,仅告知当事人);若受诉法院拒不移送,上级法院可通知移送,若已作实体判决,上级法院可因程序违法撤销判决并移送。
3.基于仲裁协议的管辖权异议审查
审查内容:核实仲裁协议/条款是否有效(如是否约定明确仲裁机构、是否过期、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处理结果:仲裁协议有效的,异议成立,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而非移送);协议无效/失效的,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三、特殊情形审查规则
应诉答辩后的异议:当事人未在答辩期提异议,且已应诉答辩(如针对实体内容答辩、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的除外。
共同诉讼中的异议:必要共同诉讼中,法院追加的被告有权提异议;追加的原告或非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无权提异议(可选择不参加诉讼或另行起诉)。
管辖权与实体判决的关联:若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与判决一并申诉,仅当管辖和判决均错误时,才按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判决并移送;若仅管辖错误但判决正确,不再变动管辖。
四、审查期限与救济
审查期限:受诉法院需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针对级别管辖异议);其他类型异议审查期限虽无明确规定,需及时处理,避免拖延诉讼。
救济途径: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可在裁定书送达后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二审法院需组成合议庭审理,原裁定正确的驳回上诉,错误的撤销原裁定并指令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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