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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度研究丨民间借贷中转贷行为的司法认定、法律后果与救济路径研究

分类:权度文章   作者:湖南权度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5-09-18 14: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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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市场的补充,在缓解融资约束中具有积极功能,但转贷行为因扰乱金融秩序并引发大量纠纷,成为理论与实务关注焦点。本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结合司法实践案例,系统梳理转贷行为的司法认定标准演变,剖析其引发的民事与刑事法律后果,并探讨合同无效后的多元救济路径。研究表明,现行法律对转贷行为采取严格否定性评价,仅需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事实(无论是否牟利、借款人是否知情),合同即告无效;无效后借款人需返还本金并支付LPR标准资金占用费,情节严重者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完善救济机制需构建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协同体系,并强化金融监管与法律指引。


关键词:民间借贷;转贷行为;合同无效;高利转贷罪;司法救济


引 言


民间借贷作为我国多层次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灵活的资金配置缓解了中小微企业及个人的融资难题。然而,近年来“转贷行为”的异化现象凸显——出借人通过虚构贷款用途、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以更高利率转借他人牟利,此类行为不仅加剧了金融风险传导,更破坏了信贷资金专款专用原则。随着金融监管政策趋严,司法实践对转贷行为的规制逻辑发生显著转变,从早期的“要件严格限定”逐步演进为“全面否定评价”。在此背景下,明确转贷行为的认定标准、厘清其法律后果并完善救济机制,对规范民间借贷秩序、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转贷行为的司法认定标准:从宽松到严格的演进逻辑


转贷行为的司法认定标准随金融监管政策调整而动态演进,其核心在于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主观过错”等要素的界定逐步严格化。


01.

早期严格认定模式


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首次将转贷行为纳入合同无效情形,但设定了“三要件”限制:资金来源须为“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特指信用贷款)、需存在“高利转贷”行为(转贷利率高于银行利率)、借款人须“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转贷事实。此阶段法院对转贷行为的认定持审慎态度,要求原告(出借人)对资金来源合法性承担较高举证责任,且借款人需证明自身对转贷知情方可主张合同无效。


02.

认定标准适度放宽


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52条调整认定逻辑:资金来源扩展至“金融机构各类贷款”(含抵押/质押贷款)、“高利”要件放宽为“存在牟利目的”(不要求利率高于银行)、借款人“明知或应知”不再作为必备条件。此阶段司法政策更侧重金融秩序维护,降低了出借人的举证难度。


03.

全面否定评价阶段


2020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次修正(2020年8月20日施行)彻底简化标准,其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该条款删除“信贷资金”“高利”“借款人知情”三项限制,确立“只要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事实,合同即无效”的严格规则。具体表现为:资金来源涵盖所有金融机构贷款(不区分类型)、主观上不要求牟利目的或借款人知情,仅需证明资金来源于贷款即可。


04.

司法实践中的关键认定要素


当前司法实践中,法院综合以下因素认定转贷行为:1、资金流向连续性:贷款发放后是否直接或经第三方账户转入借款人;2、时间紧密性:贷款发放与转借行为的时间间隔(短期操作易被推定);3、出借人资金能力:出借人自身经济状况与出借金额的匹配度(如无稳定收入却大额转借)。


二、转贷行为的法律后果:民事与刑事双重规制


转贷行为被认定后,将同时触发民事合同效力否定与刑事犯罪风险,形成“民事救济+刑事惩戒”的立体规制体系。


01.

民事法律后果:

合同无效的效力否定与责任分配


1. 合同效力的全面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转贷合同自始无效,且属于“当然无效”(无需主张)与“绝对无效”(不可补正)。无效效力及于全部条款——本金、利息、担保、违约金等均被否定。


2. 返还财产与过错赔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产生“返还本金”与“赔偿资金占用损失”双重效果:借款人需返还全部本金(即使已使用),出借人可主张按起诉时LPR计算的资金占用费(约定利息因无效不予支持)。


3. 担保责任的从属性否定

担保合同随主合同无效而原则上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人责任根据过错认定:明知转贷的,在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范围内赔偿;善意担保人免责。实际用款人承认债务的,可列为共同被告。


02.

刑事法律后果:

高利转贷罪的构成与追责


当转贷行为符合以下条件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主观上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客观上实施“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高利转贷他人”,且违法所得≥50万元,或两年内两次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刑事司法中“高利”认定较宽松(高于银行利率即可),且“套取”不限于欺骗手段(如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三、转贷纠纷的救济路径:多元机制协同


转贷行为被认定无效后,当事人可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救济:


01.

协商调解:

基础性纠纷解决方式


适用于亲友或小额纠纷,法院常先行调解,引导双方就本金返还、资金占用费达成和解。但调解协议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如恢复无效高息条款无效),且需固定证据(如书面协议或电子记录)。


02.

民事诉讼:

主要司法救济渠道


核心争议包括本金返还、资金占用费计算及过错责任划分。出借人需证明本金交付(如转账记录),借款人需举证贷款未还(如征信报告)。法院支持按LPR计算资金占用费,超出约定利息部分不予支持。过错责任上,出借人通常负主要过错(违反金融监管),借款人明知或协助的负次要责任。


03.

刑事报案:

针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戒


违法所得≥50万元或两年内两次行政处罚后再次转贷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高利转贷罪。需提交借贷合同、资金流水、虚假贷款用途证明等证据。刑事报案可与民事诉讼并行(附带民事诉讼或刑后单独起诉)。


04.

执行程序与特别注意事项


生效判决进入执行后,法院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并通过失信名单督促履行。需注意: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合同被确认无效起算);借款人将借款用于家庭生活的,配偶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可主张出借人过错以减轻责任。


结论


转贷行为作为民间借贷领域的异化现象,本质上是出借人规避金融监管、扰乱信贷秩序的违法行为。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及司法解释修订,司法实践对其规制逻辑已从“要件严格限定”转向“全面否定评价”——仅需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事实,合同即告无效,且可能引发民事赔偿与刑事追责的双重后果。


完善转贷纠纷治理需多维度协同:在立法层面,进一步明确“套取”“转贷”等核心概念的认定标准,细化民事与刑事责任的衔接规则;在司法层面,统一裁判尺度以避免“同案不同判”;在监管层面,金融机构应强化贷款用途审查(如通过大数据追踪资金流向),从源头阻断转贷资金来源;在公众教育层面,需加强金融法规宣传,引导市场主体合法合规参与借贷活动。


对市场主体而言,参与民间借贷时必须恪守两项基本原则:一是确保资金来源合法,杜绝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二是合理约定借贷条件,避免因牟利动机陷入法律风险。唯有通过法律规制、金融监管与社会共治的合力,方能规范民间借贷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最终实现金融安全与实体经济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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