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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度研究丨建筑工地农民工因工受伤工伤认定实务解析

分类:权度文章   作者:湖南权度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5-07-24 15: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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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工伤保险条例》及地方配套政策的完善,建筑工地工伤纠纷呈现新的裁判趋势,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与地方司法实践,从农民工维权与单位合规两个视角,拆解争议焦点、提供诉讼方案,并提示关键证据要点与风险防范措施,助力劳资双方在法治轨道上解决纠纷,让建筑行业的每一份汗水都能得到应有的保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故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可以认定工伤。这个制度有效地保障了在外务工人员的劳动权利。但该制度也在实务过程中衍生出了一系列的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中一一解析。


一、争议焦点

01.

焦点一:农民工受伤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是否能认定工伤?


典型案例:

张某某(1963年出生)受雇于包工头王某,在建筑工地从事砌幕墙劳务工作,2024年4月在工作中不慎从脚手架上坠落受伤。张某某受伤时已经超过60岁,能否认定工伤?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故农民工受伤时,即使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也不影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工伤保险责任)。


农民工诉讼方案:

1、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身份证、工资发放记录、工友证言等证明务工事实。

2、若单位未参保,可主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


单位抗辩要点:

1、主张劳动者已退休,双方为劳务关系。

2、若已按项目参保,可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赔付。


02.

焦点二:农民工在上下班途中受伤

是否构成工伤?


典型案例:

广某公司从某集团公司承包某高铁二标段项目路基附属工程施工劳务后,将部分劳务分包给蔡某,蔡某招用陈某某在该项目工地工作。陈某某于2023年2月27日7时20分许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死亡原因为车祸,陈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根据前述法律规定,陈某某的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广某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主体责任。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


农民工诉讼方案:

1、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非本人主要责任)、上下班路线证明(如居住地址、工作地点)。

2、若单位否认“合理时间”,可通过考勤记录、同事证言佐证。


单位抗辩要点:

1、主张事故非发生在合理路线或时间。

2、提供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擅自离岗。


03.

焦点三:农民工同时为包工头能否认定工伤?


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第191号指导性案例(入库编号:2022-18-3-016-001)确立了以下重要裁判规则: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自己承包的工程交由自然人实际施工,该自然人因工伤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有关规定认定建筑施工企业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并未排除“包工头”等特殊的用工主体自身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包工头”因工受伤,与其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就工伤保险制度和工伤保险责任而言,并不存在本质区别。将“包工头”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并在其因工伤亡时保障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工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符合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初衷,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立法目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农民工诉讼方案:

1、证明实际参与施工(如工作记录、现场照片)。

2、主张承包单位违法分包,要求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单位抗辩要点:

1、主张包工头为独立承包人,双方为合作关系。

2、提供分包协议证明已尽管理义务。


04.

焦点四:如何通过证据确认用工主体?


关键证据:

1. 劳务合同、工资转账记录、与包工头或现场管理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

2. 工作证、考勤表、工地现场照片(显示单位标识和劳动者)。

3. 工友证言、施工日志、工伤事故报告。


农民工诉讼方案:

1. 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2. 若单位否认,可申请法院调取银行流水等材料。


单位抗辩要点:

1. 主张劳动者由分包方雇佣,与其无关。

2. 提供分包协议证明用工主体为分包方,提供分包协议实际履行的材料,如对应的转账凭证、发票等,证明与分包方不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


05.

焦点五:单位承担责任后如何追偿?


典型案例:

某建设公司将其承包的项目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潘某,其在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可以向实际的用工主体潘某进行追偿。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与受伤农民工李某损害发生的因果关系、过错程度,法院判决潘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单位追偿路径:

1、依据分包协议或过错比例,起诉分包方追偿。

2、提交付款凭证、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明已赔付事实。

3、需证明分包方存在过错(如未提供安全条件)。


二、律师提示


1、证据先行:农民工应保留工资条、工牌、考勤记录等原始证据,单位需完善分包协议、参保记录。

2、时效管理:工伤认定申请需在事故后1年内提出,单位追偿需在赔付后及时主张。

3、法律程序:农民工可通过“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仲裁索赔”维权;单位追偿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4、地方政策:湖南省自2025年起允许超龄人员参保,单位应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5、风险防范:单位应避免违法分包,选择有资质的合作方,并为农民工购买工伤保险以降低风险。


三、结语


建筑工地农民工工伤认定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证据规则。农民工需主动维权,单位应规范用工管理。通过真实案例与法律分析,本文旨在为实务提供参考,助力劳资双方依法解决争议,推动建筑行业用工合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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