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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度研究丨闲话印章

分类:权度文章   作者:湖南权度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5-04-21 09:5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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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印章故事多


中国人对印章是有独特情结的。家喻户晓的“信陵君窃符救赵”中,“兵符”虽非印章,但起的作用类似。秦始皇统一六国自称皇帝后,李斯令玉工制作了“传国玉玺”,也就是皇帝专用印章。这个传国玉玺的历史传说颇多,其中之一就是明初的时候,太祖遣徐达入漠北,穷追猛打远遁之残元势力,其主要目的便是索取传国玉玺。可见一枚印章在人们心中有时候还真是价值连城。重视印章的传统直至今日仍盛。各类批文,如果端端正正在上面盖了个大印,那就是通行证;各类文书,如果印章一盖,那就是铁板钉钉。所以,盖章是一件颇为庄重,甚至偶尔还带一些神秘色彩的事。


但印章的刻制并没什么高技术、高门槛。为了防止伪造盗刻,保证印章的“权威”,从古至今对于伪造印章都是予以严厉打击的。《唐律疏议》、《大明律》、《大清律例》对于伪造皇帝宝印均规定可处以极刑,对于伪造官府印章也是绝不容情。现在的《刑法》在第280条一口气规定了四个罪名——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只看法律条文,人们就会认为伪造印章罪属于行为犯,也就是不管有没有危害后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印章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然而条文是条文,现实是现实。伪造印章者千千万,真被追究刑事责任者少之又少,而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都是因为造成了危害后果。


所以虽然有法律这个后盾,但也绝不可以认为法律是哮天犬、守护灵或瓦尔基里,随喊随应。更多的时候,恐怕还得“预防为主”。


然而不少企业的印章往负责人手里一放,既无管理,也缺监督。还有的企业为了方便干脆刻制多枚印章,最后连自己都搞不清文件上的章出自何人哪里。


这就大大增加了伪造、盗刻印章或者未经授权乱盖印章的概率。


二、印章效力的源泉


印章十分重要,能代表单位表达意思,那我们不免要问:印章为什么能代表单位表达意思?在哪些情况下印章并不能代表单位表达意思?


其实,印章只是一个刻了些文字符号的物件,上面的文字符号由单位根据法律、习惯赋予其“拟制的意志”而代表单位表达意思,是一类特殊的“授权”。


而且这个“授权”须经法定程序才能产生效力。何为法定程序?这就是《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以下称合同编解释)中第22条“权限”的题中之义了。以公司为例,其设置“三会一层”并且赋予“会”与“层”不同的职权,又规定了行使职权的规则,就搭建起了法定程序的框架。一家公司,不同的事项由不同的机构负责,该负责的机构需要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来具体处理相关事项。这个过程就是一个符合法定程序的过程,也因此而符合公司的意思(即在符合法定程序下公司的意志是自由的,公司的意思表示也是真实的),最后在文件上盖章的行为是公司对这一事项处理认可的“确认”。


相反,如果未经“授权”,即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公司的意志是不自由的,意思表示自然虚假。例如公司控股股东在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利用自己控制印章的便利,在为自己债务提供担保的文件上盖章,企图用公司为自己提供担保,这一行为既可以直接根据《公司法》第15条第二款而认定为无效,也可以解释为控股股东在为自己债务提供担保的文件上盖章的行为属于对公司意志的“劫持”,此时公司意志不自由,意思表示当然虚假。这个盖章行为表示的“意思”属于控股股东的真实意思而非公司的真实意思。此外,在抢夺印章大战中,印章其实已经无法代表单位而为意思表示,应该暂停使用,等“秩序”恢复后,再予以启用。


三、印章与签字


印章和签字本质一样,都是经法定程序“授权”而代表单位进行意思表示。在很多缺少“印章情节”的国家和地区,签字是一种代表单位进行意思表示的普遍做法。即便在“印章情结”浓厚的中国,签字的效力地位也很高。只是由于签字个性化很强,还有很多艺术签字,为了便于辨认,通常会在签字之外加盖印章。


关于盖章和签字的效力,《民法典》语焉不详,其第490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合同编解释》第22条却抽丝剥茧,详加论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且未超越权限,法人、非法人组织仅以合同加盖的印章不是备案印章或者系伪造的印章为由主张该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系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但是仅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而未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相对人能够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未超越权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但是,当事人约定以加盖印章作为合同成立条件的除外。


合同仅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而无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相对人能够证明合同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订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在前三款规定的情形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虽然超越代表或者代理权限,但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的规定构成表见代表,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表见代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然而,“合同仅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而无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的,居然是“相对人能够证明……”才发生效力,确实有些奇怪。既然你都盖章了,我作为相对方当然有理由相信这个盖章是符合你单位关于权限管理的相关制度的,怎么我却背负了这个举证责任呢?


何况,合同只盖印章而无人签名或按指印,相对方如果就是要否认这个印章的效力,又当如何?

这些答案,有待权威案例来给出。只不过,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盖章加签名(或按指印)是最可靠的,可以省去很多后期证明的麻烦。


四、印章管理实务


印章有两类,一类是公章,一类是私章。公章一词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公章仅指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公章,广义的公章还包括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以及董事会章、部门章等等。私章比较好理解,但有一类私章介乎公私之间,那就是法人名章(更准确的说是单位负责人名章)。名章姓私还是姓公,应根据使用的具体场景来确定。


所以印章管理的第一点就是分类管理。分类管理首先就是要管好公章和合同专用章。因为这两个章常用,范围也广,最容易出问题。


第二点,制定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不留空挡。尽量减少印章外出,尤其是长时间“出差”。


第三点,保留样式,先流程后登记,发现可疑印章及时处理。


第四点,尽量不要“一章多枚”,每多一个印章的“克隆”管理难度就会增大一倍以上。


第五点,对“部门章”、“项目章”的授权应当谨慎,不然恐有“一着不慎满盘皆输”之虞。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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