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731-8218 3860
首页  > 新闻资讯

权度律所丨《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我国金融活动的影响(一)

分类:新闻资讯   作者:湖南权度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01-08 09:5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该修正案对我国刑法中关于规范金融市场、防控金融活动风险等内容作出了修改。本文具体解读《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修改,并分析其对相关金融活动的影响。


 以下三个方面 

一、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一)《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公司在发行证券中的发行文件类型进行了“兜底”性的规定,即“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此前的规定无“等发行文件”。

(二)《刑法修正案(十一)》扩大了本罪中规定的公司发行的证券类型,新增了“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三)《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他人实施本罪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法定最低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本次修改扩大了“发行文件”的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扩大了责任主体,《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施行对金融主体依法依规发行证券的活动作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一)《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本罪的法定刑进一步提高,具体规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将组织、指使他人实施本罪犯罪活动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处罚范围。

本次修改扩大了本罪的责任主体,加大了处罚力度,严格要求责任主体在金融活动中完全履行“诚信披露”义务。



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三种本罪的适用情形,即在有“兜底”条款的前提下对本罪的适用情形进一步明确。新增三种情形分别为:

(一)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二)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罪的修改与时俱进,充分考虑到新型的操纵市场行为,及时将新型违法操纵行为纳入刑法打击的范围,以达到规范证券、期货交易行为的目的。




上一篇:权度律所丨创业的选择(二):个人独资企业 下一篇:权度律所丨修正案后金融市场的巨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