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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度律所丨除了“干股”以外,还有那些权益可以拆分?

分类:权度文章   作者:湖南权度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8-14 1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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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即股东权益,对于“股权”这一概念,相信大家都不会陌生。

在公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保证公司的股权架构符合生产经营的需求,常常会遇到需要将股权进行拆分的情况,如何保证股权高效、合法的拆分重组,就成为了公司必须面临的一个问题。


第一,我们先来介绍一下最常见的股权剥离类型:分红权剥离。

分红权,即大家俗称的“干股”。我们仅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分红权的法律依据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该条文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可以对分红权进行特殊约定,那么只要全体股东达成一致性约定,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注明或以股东协议的方式予以约定,就可以达到分红权剥离的效果。

对分红权进行剥离一般是出现在以下几种情况中:

1、股权结构优化:通过剥离分红权,调整股权结构,吸引更多投资者或引入战略投资者。例如向不参与公司经营的资源型投资者发放“干股”,从而吸引更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投资者,帮助企业经营。

2、资本运作:一些公司可能需要筹集更多的资金来支持业务扩展或资本项目。通过剥离分红权,公司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将更多的利润留在公司内部,用于资本投资,增加公司的盈利能力和价值。

3、控制权调整:在某些情况下,公司的控制权可能面临变动,例如公司收购、合并或重组等情况。通过剥离分红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股东的权益结构,调整公司的控制权。

4、奖励管理层:公司可能希望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奖励管理层,以激励其为公司利益和股东价值做出更大贡献。剥离分红权可以使管理层更多地参与公司的长期发展和绩效,从而与股东的利益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第二,较为常见的第二种股权剥离类型:表决权剥离

表决权是指公司的股东依据出资的比例或者所持的股份,对公司的重要事务进行投票的一种权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有关于表决权的法律依据来源以下条款:

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上述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章程的规定将表决权与股权进行剥离。但是,股份有限公司对表决权的规定却另有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

(一)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

(二)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

(三)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类别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公司发行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类别股的,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任,类别股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相同。”

虽然新公司法尚未生效,但是从上述条文我们可以看出,股份有限公司在发放类别股时有严格的限制。这是因为股份有限公司专注于资合性,以资本保护为首要考量标准,纯资本运作,不允许某个股东拥有超出其他股东可以拥有的权利上限,除特殊情况外,确保每个股东之间都享受同等的权利;而有限责任公司则是人合性与资合性的结合,因此,法律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章程规定将股权与表决权进行剥离的权利。

其中的法律逻辑较为复杂,我们不在本文章中进行赘述,接下来我们将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进行解读。

在日常生活中,表决权通常与股权比例的份额是一致的,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出现时,表决权与股权比例一致会造成公司经营方面的困难,因此将表决权与股权进行分离,有助于公司的发展运营。

通常情况下,出现以下几个情形就可以考虑将股权与表决权进行剥离:

1、避免公司僵局:例如,A与B各投入了50%的资金成立的公司,但是如果A和B各持有50%的股权,那么A和B都没有独立通过公司经营决策的权利,但是A和B却都不愿意放弃自身的份额,这样的股权设置极易造成公司僵局。在这种情况下进行表决权剥离则具有重大意义,A和B虽然都持有50%的股份,但是A和B将股权、表决权进行剥离,约定其中一人享有公司表决权的51%或67%,就可以解决可能产生的公司僵局风险。

2、投资者多样性:当公司有多个投资者或股东时,他们可能具有不同的利益、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通过剥离股权和表决权,可以根据不同股东的需求和条件来灵活配置表决权,从而平衡各方的权益。

3、管理层激励:有时公司希望给予管理层更多的激励,以促使其更加积极地推动公司的发展。通过剥离股权和表决权,可以给予管理层更多的股权奖励,激励其为公司的利益最大化而努力工作,而不必必须将表决权完全授予给管理层。

4、资本结构调整:公司在进行资本结构调整时,可能需要引入新的投资者或进行资本注入。通过剥离股权和表决权,可以更灵活地进行资本结构调整,吸引到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并保持现有股东的表决权不受影响。


第三,除了股权、分红权和表决权之外,还有一些其他权利也可以剥离或特殊约定,这些权利因公司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转让权:股东可以拥有将自己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其他人的权利。转让权通常受到一定限制,例如需要经过其他股东或公司同意才能进行转让。

优先购股权:优先购股权也称为优先认购权,是指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有权首先购买新增股份的权利,以保持其在公司的股权比例稳定。

反稀释条款:反稀释条款是一种保护股东权益的条款,它可以防止公司在未经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增发股份或进行其他可能导致股东权益稀释的行为。

决策权:除了表决权外,还可能存在其他类型的决策权,例如对于特定重要事项的决策权,可能由某些特定股东或股东代表行使。

前置权:前置权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股东有权优先获得特定的机会或权益,例如在公司融资时优先获得认购股份的权利。

这些权利的拆分和规定通常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协议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中进行明确。拆分这些权利可以使公司的治理结构更加灵活和适应不同的经营和投资需求。如果公司需要进行股权剥离,则需要聘请专业人事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根据公司的性质以及目的的不同制定严格的规范性文件,以确保剥离方案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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