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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度律所丨股东的出资形式及法定要求

分类:权度文章   作者:湖南权度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0-09-12 17:01:03

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财产的最初来源,故股东的出资一般要求转移资产所有权(土地可用使用权)。故合法的出资需满足可以用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的特点。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股东的合法出资形式目前可以归为以下六个大类:

1货币

此处应当一提的是,虽然“货币本无罪”,用“赃款”出资,不会影响股东出资义务的全面履行,但如果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这一部分股权将会被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进行处置。

2实物

实物出资系货币出资以外出现频率第二高的出资方式,如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依法评估作价。且在出资当时评估价值和实际价值应相匹配。除了土地之外,其余非货币资产必须转移实物的所有权。如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在实践中参照物权法善意取得的规定予以认定,如构成善意取得,原所有权人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3知识产权

此类出资类型中,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都是可以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形式。

4土地使用权

能够作为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是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且无权利瑕疵和负担。如果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将相关的权利负担予以解除,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出资人的出资义务视为未履行到位,公司及债权人是可以追究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的。

5股权

股权作为可估值作价,可流通转让的非货币资产,其出资应当要满足相应条件才可达成。具体来说,出资的股权应当是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转让,无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出资人已履行相关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并已进行了价值评估,方可用股权出资。前述条件若任一条未满足,则需要按规则进行补正。前三项条件未能满足,则由出资人自行补正,此种情形下,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请求认定该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采取补正措施,出资人应当立即补正,否则将会被认定为未能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若仅是最后一项条件不满足,则是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补正,股权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的,人民法院将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进行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此时该出资人将会被认定为未依法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

6债权

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且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可以用来出资。

谈完股东合法的出资形式及相关法定要求后,自然也要对非法出资形式做一个了解。从笔者实践中接触到的来看,非法的出资形式出现频率较高的有:劳务、信用、自然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主要是行政许可)、设定担保的财产,前述非法的出资形式都有一个特点:不能完全估值作价。其中值得一提的是设定担保的财产,此处的非法形式定性,指的是出资人逾期未能补正的最终状态。如何理解呢?

即:如果出资人以这样的财产进行出资的话,首先应当认定其效力是属于瑕疵可补正范畴,人民法院可责令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将担保解除,如果出资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按期补正,则其出资依旧合法有效,只有逾期未能补正的,认定为未履行其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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