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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度律所丨资质转让披上股权转让的“外套”,合法吗?

分类:新闻资讯   作者:湖南权度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05-28 13:56:06

案情介绍:

2019年8月12日,原告A公司(乙方、出让方)与被告B公司(甲方、受让方)签订1份《公司转让合同》,约定:鉴于B公司拟将其公司100%股权按本协议约定条件让渡给甲方,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前述股权转让所有事宜。

《公司转让合同》文本内容:

一、转让公司基本情况:转让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涉及员工安置0人,涉及债权债务0万元,转让公司具备资质:特种工程(结构补强)专业承包不分等级。

二、转让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理……

三、公司转让方式及价款支付方式。合同约定转让价款为139700元,1、双方约定在本协议签订生效后当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定金10000元;2、乙方在约定时间和甲方指定公司在工商机构现场做股权变更登记,提交工商材料后,并打印出最新营业执照及变更通知书当天,甲方支付乙方59850元;3、资质成功转入甲方公司起(以建设部门审核通过日期为准),三个工作日内甲方须付乙方尾款59850元;4、办理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甲方支付乙方10000元,如甲方1次法人A证未考过,需支付乙方尾款,待甲方考过后,乙方协助甲方办理安许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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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求

原告A公司提出原被告双方在2019年8月12日签订《公司转让协议书》,约定:B公司将目标公司100%股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让渡与被告,特委托原告代为办理前述股权转让所有事宜。股权转让总价款为139700元,具体支付为:签订合同当日,由被告支付原告首期款10000元;待原告与被告做好股权变更登记并打印出最新营业执照及变更通知书当天,被告再支付原告59850元;转让公司附带的特种工程(结构补强)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成功转入被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被告需支付原告59850元;办理好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告需再支付尾款1万元,如被告一次法人A证考试未通过,被告也应支付原告1万元尾款,待被告考试通过后,协助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股权转让相关手续由原告办理。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目前前述资质已经转入被告名下,并完成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且被告第一次法人A证考试未通过,按照合同约定被告理应支付原告剩余股权转让款共计99700元,但原告已多次与被告沟通,被告仍拒绝支付,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997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


法院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公司转让协议书》约定的款项支付节点、合同履行方式等,结合原告所陈述的被告通过受让目标公司股权同时受让相应资质,对价根据资质的市场价格确定等,本案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公司转让协议书》,以股权转让的形式将相应建筑资质进行转让,双方真实意思是实施建筑资质的转让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本案当事人之间转让建筑资质的行为违反上述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被告签订的《公司转让协议书》应属无效。


律师观点

本案的关键焦点问题在于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就是指行为人表现出外部的表示与内在的真实意思一致,只有行为人意思真实,才能使得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能符合各行为人的预期,而一旦外部意思表示与内在的意思表示不一致,则会导致意思表示存在瑕疵。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所规定的虚假表示即表意不真实。表意不真实为意思表示瑕疵的一种。

而具体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本质不是在进行股权转让,而是在进行资质交易,即行为人将其真意隐藏在虚假的意思表示之下,以合法的行为来掩盖非法行为,此种意思承载的合同应当属于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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