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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度研究丨诉讼时效届满抗辩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应用问题

分类:权度文章   作者:湖南权度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6-08-27 11:3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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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日常各类民商事纠纷中,如果债权人未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及时向债务人行使催告权,要求债务人履行相关债务,那么在后续诉讼程序中,可能面临债务人的诉讼时效届满抗辩,抗辩可不予履行相关义务。虽然法律赋予了债务人诉讼时效抗辩的权利,但在审判实务中,诉讼时效抗辩是否一定能够起到强有力的对抗作用,还是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故,本文就诉讼时效届满抗辩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应用问题进行相关分析。


一、何为“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限为多久?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通常普通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其一般适用于借贷、买卖、清算责任等普通民商事债权。除前述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还有一些其他法律规定的特殊诉讼时效,其期限有短于三年的,如产品质量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也有长于三年的,如国际商事贸易纠纷适用4年的诉讼时效、部分保险纠纷适用5年的诉讼时效。


除上述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外,法律也规定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一些请求权,如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等。


二、法院在诉讼时效抗辩中的审查要点


在审判实务中,法院在涉诉讼时效届满抗辩中的审查要点一般包括:


1、基础债权是否真实有效

案涉基础债权是否真实有效,法院一般会审查双方是否有有签订过相关书面协议,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达成了协议、承诺,如微信聊天、出具欠条、承诺书、确认书等。如果是口头承诺或协议的,有没有相关录音等可予以佐证的证据。如果案涉基础债权有相关真实有效的书面协议、文件或有证据可予以佐证的口头协议或承诺,那么法院一般会认定相关基础债权真实有效。


2、诉讼时效起算时点及有无法定中止、中断的事由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一般普通诉讼时效的起算时点是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在此后的三年时效期限内,有无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如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等,如有这种情形,那么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而诉讼时效中止则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才届满。


如在普通诉讼时效起算后的三年时效期间内,法院通过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证据,无法认定存在上述法定的中断、中止事由,比如债权人有相应证据,包括书面催款函、微信催款聊天、短信催款记录、催款录音、提起了诉讼或仲裁,债务人实际履行了或者承诺履行债务的记录,那么诉讼时效期限届满。


3、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有无作出同意履行的承诺或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是指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如没有作出前述同意履行的承诺或行为的,那么诉讼时效仍不发生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三、关于诉讼时效抗辩中的

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就诉讼时效抗辩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部分人认为诉讼时效抗辩中的消极事由,如债权人是否有进行过债权催告的记录,应当由债权人负责全权举证,债务人仅需抗辩未有收到相关催告通知即可。但在现行审判实务中,很多法院认为诉讼时效制度旨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但并非是纵容债务人逃避债务,故债务人提出时效抗辩时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仅笼统抗辩而无相应证据佐证的,不足以对抗债权人的权利主张。


四、结语


虽现行法律赋予了债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的相应抗辩权,但是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立法本意与宗旨,终究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身相关权益,即“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但其也不是债务人可以“钻法律空子”的工具,进而逃避债务。故在司法审判实务中,在案涉债权真实有效的情况下,法官对于适用诉讼时效抗辩的相关问题,通常会比较谨慎和严格,除考虑适用法律规则外,也会融入情理和案件实际情况,如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生活常理、交易习惯、证据的“高度盖然性”等因素,予以综合考量,通过法理与情理相融,去引导当事人恪守契约精神。


陈雪莹 (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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