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是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时的两种核心给付义务,在实务中常被混淆。二者在法律性质、适用情形、计算标准及相互关系等方面存在根本性区别。本文以现行法条为基础,对两种制度进行系统梳理。
一、法律性质的根本区别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助,其核心功能是弥补劳动者因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所产生的损失,属于补偿性质。
赔偿金则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的惩罚性赔偿,具有惩戒性质。赔偿金不以劳动者实际损失为前提,而是法定标准的直接适用。
二、经济补偿金的法定适用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01.
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关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02.
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提出)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需要注意的是,协商解除的提出方是决定是否支付经济补偿的关键:若由用人单位提出,则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若由劳动者提出,则用人单位一般无须支付。
03.
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04.
经济性裁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依照以上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05.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用人单位不续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及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06.
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灭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还设置了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亦应支付经济补偿。
三、赔偿金的法定适用情形
01.
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是实践中最常见的赔偿金类型,即“2N”。
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常见情形包括:
1.解除事由不成立或证据不充分。例如,用人单位无任何法定理由,单方面强行辞退员工;或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员工存在法定可解除事由。
2.解除依据不充分。例如,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组织架构调整”为由单方辞退员工,但未能证明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关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等法定条件。
3.违反禁止性规定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患职业病或工伤医疗期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等法定特别保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合同,否则构成违法解除。
4.终止合同不合法。例如,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权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续订并终止合同;或在劳动者工伤医疗期内终止合同。
5.解除或终止程序不符合规定。例如,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或未按照法定方式送达解除通知。
02.
违法试用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此项赔偿金是专门针对违法试用行为的独立惩罚,不以解除劳动合同为前提。只要超期试用的行为发生并已履行,劳动者即可主张。
03.
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的。
四、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01.
基本计算规则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公式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工作年限。
02.
高薪限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03.
月工资的定义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五、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赔偿金标准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即:赔偿金=经济补偿×2。
对于月工资超过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高薪劳动者,赔偿金的月工资基数同样按三倍封顶计算,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六、劳动者在违法解除时的选择权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据此,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享有两项救济选择权:一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是要求支付赔偿金。通常而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法定的优先救济措施,只有当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时,才适用支付赔偿金的救济措施。但上述两项救济措施只能择一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认定情形,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为明确的裁判标准。
七、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能否兼得
这是实务中最为常见的问题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据此,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不能同时适用,二者是相互排斥的关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支付了赔偿金的,即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八、结语
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是劳动合同法中两项功能各异、适用有别的制度。总结而言:经济补偿金基于合法解除或终止,具有补偿性;赔偿金基于违法解除或终止,具有惩罚性,二者依法不能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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