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之诉在在民商法上是一个特殊的存在,有其独特的价值,颇值得总结和研究。
《民法典》对撤销的规定有不少,大概有二十来条,《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公司法》有两个条文专述撤销,《企业破产法》亦有两个与撤销之诉有关的条文。
总结起来,撤销之诉大致有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撤销。这类撤销不一定通过诉讼而完成,所以并不全属于撤销之诉。例如《民法典》第36条、第45条、第50条、第663条、第664条就不属于撤销之诉。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撤销之诉既存在于总则部分,也有部分是在婚姻家庭编。
第二类,是与合同有关的撤销。这类撤销实务中出现的频率较高,包括《民法典》第147-151条以及第410条、第538条、第539条。常见的是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且显失公平这三类撤销之诉。
《企业破产法》第31条、第32条与《民法典》第538条、第539条的规定颇为相似,功能基本相同。
第三类,是与决议、决定有关的撤销之诉。包括《民法典》第85条、第265条、第280条,《公司法》第26条、第28条以及《企业破产法》第64条。其中《公司法》第26条、第28条与《民法典》第85条属于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本质相同。
第四类,是《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个第三人撤销之诉里面颇有玄机,本人办理的一个案件就涉及到多部法律、多个法条,还涉及到指导案例与最高法院案例的冲突,有点“曲折离奇”的意味,等生效判决下来后再专门就这个问题写一篇文章。
除此以外,法律还对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撤销的法律后果作了规定。总体上来说,可归结为以下四条:第一,撤销权行使时效期间都是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第二,撤销权行使时效期间一般是一年,例外的有90日的(如因重大误解的撤销权,见《民法典》第152条),也有6个月的(如第三人撤销之诉,见《民事诉讼法》第59条;债权人对破产前个别清偿的撤销之诉,见《企业破产法》第32条),还有60日的(如股东的撤销之诉,见《公司法》第26条);第三,撤销权行使时效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见《民法典》第199条规定;第四,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见《民法典》第155条规定以及《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民事法律行为到底属于无效还是可撤销,要如何来区分?
尽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与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一样,都是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二者仍有明显区别。
第一个区别是原因不同。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原因包括:(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见《民法典》第144条);(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见《民法典》第146条);(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见《民法典》第153条第一款);(4)违背公序良俗(见《民法典》第153条第二款);(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见《民法典》第154条)。
第二个区别是程序不同。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不一定要当事人申请确认,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必须要当事人申请才能撤销。
第三个区别是效果不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无效、自始无效,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并非当然无效,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只有被撤销之后才能溯及自始。
第四个区别是时效不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请求确认效力并不受时效限制,只是在被确认无效后返还财产等才要考虑诉讼时效的问题。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前面已经述及,受除斥期间限制。
这第四个区别其实还是有实务价值的,特殊时候可以成为当事人一根救命稻草。举个例子,如果有个公司的违法对外担保行为,撤销也好、再审也好,都是受时效限制的,但如果起诉确认担保合同无效,则不受时效限制。例如有个朋友,他是一个公司的股东,该公司为股东(也是法人代表)的债务提供担保,又没有股东会决议,债权人也非善意(没有审查股东会决议),按理来说担保无效。但数年前的一审判决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他们几个股东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最后执行程序把股东都追加为被执行人。后面再申请再审、申请检察院民事监督,都因为超过法定期限而希望渺茫。目前这个案子再审已经立案,但被驳回可能性较大。最后可能还是会要走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的这条窄道。
最后谈一谈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的财产处理。《民法典》第157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条规定看似面面俱到,实则仍有漏洞,或者说与其他的规定有冲突。
举个例子,A投资B公司,而B公司从事虚拟货币交易,那么根据《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A的投资行为无效,但B是否要返还A的投资呢?根据《民法典》第157条规定,似乎是肯定的。但银发〔2021〕237号通知明确规定:“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也就是说,A的损失自行承担,B无需返还投资款。你看吧,两个规定打架,这就造成了很多法院的判决各不相同。有的判决不需要返还,有的判决按一定比例返还。
可见,法律这玩意总是要落后于生活实践的。
下面把有关的法律规定附在后面,既供自己以后查阅,也可供有兴趣的朋友研究。
一、民法典
1、第36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2、第45条: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3、第50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4、第85条: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5、第147-151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6、第152条也很重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7、第155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8、第199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9、第265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0、第280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1、第410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12、第538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3、第539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4、第540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15、第541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16、第663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17、第664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18、第1052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9、第1053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三、《公司法》
1、第26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第28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四、《企业破产法》
1、第31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2、第32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3、第64条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本文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