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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度律所丨《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分类:新闻资讯   作者:湖南权度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01-15 14:16:52


通常而言,知识产权作为私权,对其保护首先应个人申请知识产权来确认自己的权利,法律也只有通过确权来界定智力成果的产权边界或者说保护范围,当有人侵犯该等权利时,以前述界定范围来主张自身的权利,也就是以民事手段来进行保护,私法规范的实行和实际效力也只有在具体的权利中和依据具体的权利,才能表明其存在。但是一些利益超出了私权的范围而关乎到国家、社会时,刑法就应以法律最后的防线来进行保护,这也就是为什么刑法明确将一些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同时,法律一旦设立,即滞后于社会,它应当如耶林所说,通过修正与过去决裂才能使得自己年轻,这也就是法律会根据社会过去以发生的事情来不断修改的原因之所在。


PART-1 

本次修订以前的刑法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条文,无法适用于在服务中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从而存在漏洞;而经本次修改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中增加了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从而有效弥补了该刑事立法的漏洞,同时,本次条文的刑期也调整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PART-2

对于刑法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15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本次修改取消了拘役的处罚,将有期徒刑作为知识产权犯罪的自由刑起刑刑种,同时,将知识产权犯罪加重犯的刑期提升为10年,本次修改基本能体现罚当其罪,罪刑均衡的理念,事实上,刑罚的首要目的就是要防止类似犯罪的发生,过去已过,但未来却无止境,已经实施的犯罪仅涉及具体的人,类似的犯罪则会影响到社会,因此刑罚的痛苦性是获取不确定好处的确定代价。只有将这一代价提升到与犯罪性质相匹配的程度,才能有效地遏制犯罪。

PART-3

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刑法修正案(十一)》补充完善其中第1项与第3项所规定的实行行为,即增加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同时,直接新增了两类新的行为,修订后第4项规定的“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和第6项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行为。其中,新增的第6项对保护著作权技术措施的刑法保护具有时代背景意义,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社会跨入到数字化时代的著作权如何进行保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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