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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度研究丨一文说透股东出资这件事儿

分类:权度文章   作者:湖南权度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4-11 17:44:04


最近,因为作为公司的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从而将公司股东和董事、高管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案例越来越多了;与此同时,关注或了解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人也在变多。可见,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到新《公司法》的出台,商法环境的变化切实影响了人们的行为。


当我们站在公司股东或董监高的角度思考的时候,本应如履薄冰,但在实际中却并非如此。比如说,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家企不分,董监高有名无实不履职或不当履职,这些情形完全可能“引火烧身”,但却又屡见不鲜——直到收到法院传票的时候才拍腿称悔。因此,股东出资是一个严肃的事,值得股东们认真对待。


首先,重视出资的形式或程序。股东出资,尤其是实缴出资,需谨记以下几个动作:将资金转入公司的时候注明用途为“投资款”;在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中载明出资金额、比例和时间;办理验资手续;要求公司出具股东证明或出资证明,载明认缴出资、实缴出资的金额和时间,出资的形式是否为货币出资,占公司注册资金的比例等,并将以上事项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如果是无形资产等非货币出资的,还需增补三个特殊动作:


第一是评估作价

一定要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是转移所有权

即将所有权从股东转入公司

第三是办理纳税手续

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在税务机关看来可以拆分为两个环节:转让和投资,其中转让环节当然需要纳税。无形资产还可继续分类为技术类无形资产和非技术类无形资产。以技术类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符合条件的,可以比照“技术转让”,由纳税人依法履行备案程序而享有增值税免征优惠(财税[2016]36号附件3);以非技术类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以纳税人取得的股权价值为计税依据,承担增值税纳税义务。


其次,要避免包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在内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之行为。关于这一点,不妨直接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最高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新《公司法》第五十三条则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五十四条进一步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还列明了认定抽逃出资的四条形式标准:“(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昌鑫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弘大汽车空调散热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4)执申字第9号)一案中指出构成抽逃出资还有一个实质要件是“损害公司权益”——这里有点奇怪,抽逃出资到底损害的是公司权益还是债权人利益?最高法院难道认为抽逃出资不会损害债权人利益?或者认为债权人利益包含在公司权益里面了?


第三,股东投资入股但自己隐名而由名义股东代持股权的,双方都有风险,难以置身度外。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六条就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再对照一下这个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名义股东也的确是“有义务无权利”,有点冤大头。当然,追偿权的存在也算是一丝安慰吧。


第四,遇到股东出资的纠纷如何处理。根据本人经验,股东如果遇到出资纠纷或者与之有关的问题,可遵循三步法应对:


第一步

搞清楚纠纷的来源和背景以及纠纷的类型和实质、产生的原因;

第二步

找出与该纠纷有关的银行流水及付款凭据、公司会计凭据、股东名册、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出资证明以及可能存在的合同、协议等,从中梳理对自己有利的部分,再根据实际情况补充证人证言、会议纪要等资料;

第三步

找法律、司法解释和案例(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判例),形成可靠的应对方案。


在此期间有两大忌:一忌慌乱,忙中出错,没有思考清楚就给对方打电话、发信息,陷入被动;二忌轻视,认为自己“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没事儿,跟自己无关,不积极应对,等到覆水难收再重视悔之恐已晚。当然,如果能与专业人士商量,那就更多了几分“赢”的把握——尽管这世上并没有包赢的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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