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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度研究丨公司法人代表如何辞任与维权

分类:权度文章   作者:湖南权度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1-16 10:26:47

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担负着重要责任(比如前文说的安全生产责任)。如果是因为担任了公司的董事或经理而“顺便”成为公司法人代表的,其在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经理之后,就要面临如何处理法人代表这个“附属品”的问题;在卸任法人代表之后,其在担任法人代表期间签署的文件、形成的法律关系如何处理,又是另一大问题。

首先说第一个问题。新《公司法》确定了法人代表辞任制度,为第一个问题顺利解决奠定了法律基础。

《公司法》第十条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律的规定带来一个实务问题:首先,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如何辞任?其次,“视为同时辞去”是实质的,形式(公司内部程序)如何匹配这个实质?

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司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同时该法第七十条规定,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这里面其实是有逻辑问题的。董事的选举和更换权在股东会,按理说,董事辞任当然应当向公司股东会提出。但公司法规定只需书面通知公司,而且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这固然解决了董事辞任效率的问题,避免董事辞任迟迟不决,但确实也会产生新的问题。例如有的公司收到董事辞任通知后,并没有及时通知所有的股东,会出现董事已经辞任,而部分股东尚不知情的情形。说通俗一点,就是我选了一个人,但这个人走了我还不知道——实有侵害股东知情权的嫌疑。

既然董事、经理辞任即“视为同时辞去”法人代表之职,那是否还需要一个公司的内部程序对此予以确认,还是凭着辞任董事、经理的通知就可以去办理变更登记呢?按理说,公司登记机关是需要公司内部决议或决定的。具体来说,要么由股东会“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要么直接根据公司章程而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办理变更登记也有两个选择,一个是需要股东会决议以确定新的法人代表,一个是根据新选举出来的董事(长)、新聘用的经理进而根据公司章程确定新的法人代表。当然具体操作,要按照市监局的规定来。

再说第二个问题。根据公司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可以推出以下规则:第一,明确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第二,明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三,明确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第四,明确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这是一个方面,还有另一个方面,那就是法人代表在职期间签署的对其个人有影响的文件该如何处理。最常见的情形是,很多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金融机构都要求法人代表签署连带责任担保文件。在法人代表辞任后,这些担保协议并不当然失效,那么原法人代表该如何解套呢?

方法有两个:

1.自然是由新的法人代表取代原来的法人代表,即金融机构、原法人代表、新法人代表、公司签一个多方协议,由新的法人代表承担担保责任,原法人代表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2.就是在新的法人代表不愿意、不配合承接这个担保责任的情况下,原法人代表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起诉请求人民法院解除担保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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