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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度律所丨创业的选择(一):一人公司

分类:新闻资讯   作者:湖南权度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0-12-25 09:21:36

# 一人公司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我国企业数量日均净增1万户以上。创业,这个词仿佛再次映入我们的脑海中。严格说来,创业这个词,政府在说、马云在说、你的老板在说、就连新闻里的骗子也在说,它深深嵌入我们的周边。也许创业是您加班后拖着疲惫的身躯,回家时燃起又迅速熄灭的一个念头,也许是您刚出校园为前途奔波后和朋友深夜聚餐时的一个向往,它似乎又远离自己的生活。

正是在这种看似矛盾的螺旋之中,您是否知道创业也有不同的类型,它可以是您和三、五个朋友成立的工作室、可以是您与十数个志同道合的同仁创立的企业,也可以是一个人的奋斗。看到这里,您不妨花上一点点时间,了解一下创业的选择之一,一人公司。

所谓的一人公司通俗来讲就是仅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该股东可以是你我这种自然人,可以是法律虚拟出来的人格,也就是享有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的组织,我们称之为“法人”。一人公司的最大特点是:一人公司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我国不允许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这是因为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为1-50人,而《公司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2-200人。


PART-1 

一人公司的优点

1.从税收政策上看,一人公司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一人公司在承担企业税务的同时还享有企业所能享有的税收减免。

2.从经营方向上来看,自己可以规划公司的发展道路,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股东会。

3.一人公司经营中的纯利润全部归于自己,不必与别人分红。

4.一人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的限度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这也是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最大的不同,因为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是以个人资产承担无限责任。


PART-2

一人公司的缺点

1.当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股东个人的财产与公司财产的互相独立时,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外人无法区分股东个人财产和公司之间财产,从而使得公司与股东之间无法区分,此时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正是如此,一人公司的股东常常需要事务所会计进行审计、律师审查法律风险。

2.当股东未按章程缴纳出资,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出资瑕疵”,此时股东尚未干预公司的实际经营,尚未发生股东、公司混同,股东可以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当股东出资瑕疵且公司对债权人的债务不能清偿时,该股东应该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同时,该承担的责任仅为一次责任,也就是说,股东就到期未出资的金额为20万元,甲向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某一债权人清偿了20万元,此时公司的另一债权在请求甲清偿债务时,甲可以予以拒绝


PART-3

总结

以上是一人公司的简介,当您看完上述介绍后,不妨再想想创业,它深深嵌入在我们周边,又远离我们的生活,一念产生、一念消失,它如惠特曼所说,如果不是同样属于我和你,不是同样地既接近又遥远,它们就毫无意义。因此,当您产生创业这个想法时,您不妨正视自己的内心,无论做何选择,都是在进行一种有价值、有意义的判断,因为,灵魂的欲望是命运的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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