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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度律所丨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款能否用来偿还死者债务?

分类:权度文章   作者:湖南权度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8-18 09: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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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款是否属于遗产?能否用来偿还死者债务?刘律师以近期办理的案件为例,为大家做一下解析。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黄某驾驶挂车在车辆行驶中撞到驾驶电动三轮车的毛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毛某当场死亡。肇事车车主为黄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100万元的三责险。经交警队认定,黄某与毛某承担同等责任。后毛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461009.83元。后黄某提起反诉,请求毛某家属向其赔偿公路设施维修费、车辆维修费、停运损失费等费用共计59261元以及要求返还其垫付的丧葬费5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毛某家属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经认定共795020.87元。黄某、毛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对于毛某家属主张的赔偿款,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再由黄某和毛某各自承担50%,鉴此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437910.44元。对于反诉部分,对毛某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由毛某家属在继承毛某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毛某家属所诉的赔偿款不属于遗产,不应在此进行冲抵,加之,黄某未举证证明毛某有遗产,毛某家属表示也没继承毛某的遗产,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驳回了毛某的诉请,同时,法院要求黄某与某保险公司另行协商处理其垫付的50000元丧葬费事宜。

法律分析

       此案件争议焦点之一是黄某向毛某家属主张用死亡赔偿款赔付其在此次事故中受到的损失是否成立?答案是不能成立。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款在公民死亡前并不存在,不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之规定,死亡赔偿款不属于遗产,另,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近亲属未来家庭收入损失赔偿的费用、丧葬费是赔偿死者近亲属料理死者安葬事宜的专属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死者受侵害,死者近亲属因遭受精神损害而获得的赔偿费用,这些赔偿款是对死者近亲属所做的赔偿,专属于死者的近亲属,不是《民法典》所规定的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故黄某向毛某家属主张用死亡赔偿款赔付其在此次事故中受到的损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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