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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度律所 | 以案释法——法定代表人依法登记具有对外公示效力,但不能以登记信息作为确定公司在法定代表人问题上的真实意思表示

分类:新闻资讯   作者:湖南权度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12-27 10: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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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潘宇海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终2号】

真功夫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除非各方另有书面协议,否则董事长由蔡达标任命。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

2011年3月,蔡达标出具委托书,委派蔡春红担任董事、董事长职务。2013年12月,董事会做出《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选举潘宇海为董事长,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后蔡达标提起决议撤销之诉,历经一、二审,广州中院于2018年判决撤销该份《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真功夫公司作为原告,以蔡达标等为被告、潘宇海等为第三人提起诉讼,主张蔡达标赔偿因其不当履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7.8亿余元。公司的起诉状由潘宇海作为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一审法院以潘宇海并非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公司提诉、且公章由潘玉海掌管,故加盖公章并非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为由,驳回公司起诉。真功夫公司、潘宇海等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院。最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诉讼要点

本案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焦点为潘宇海能否作为法定代表人提诉。裁判要点如下:

1. 法定代表人的确定是公司通过章程表达全体股东共同意志的结果。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为准,但其职权并非登记机关赋予的。

2. 法定代表人的登记只是登记机关对全体股东就任命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的确认。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信息仅具有对外公示效力,对内效力方面,法定代表人的确认以章程体现出来的股东意志表示为准。

3. 章程规定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本案虽然登记资料中载明法定代表人仍是潘宇海,但选举其为董事长的决议已被生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不认可潘为法定代表人,有证据支持。

4. 根据已查明事实,蔡达标被羁押至今,公司实为其小舅子潘宇海控制,公章亦为潘宇海掌管。迟至二审期间,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又召开新董事会,并形成提起本案诉讼或明确授权潘宇海提起本案诉讼的决议。故仅根据起诉状加盖公章的事实,不足以认定本案诉讼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裁判要旨

法定代表人依法登记具有对外公示效力,但不能以登记信息作为确定公司在法定代表人问题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对内效力上,法定代表人应以章程体现出来的股东意志表示为准;登记虽尚未变更,但作为选任登记法定代表人的董事会决议已被生效判决撤销,该登记法定代表人已不再是合法的法定代表人,其代表公司提诉,不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


实务经验总结

1.登记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但不具有设权的效力,就对内效力而言,谁是法定代表人应以章程体现出来的股东意志表示为准,而非以登记为准。商事登记是全体股东共同意志体现的外部后果而已。实践中,经常出现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进行变更登记的情况,由此出现实际的法定代表人与登记法定代表人不一致的情况。究竟谁能代表公司的意志呢?就对内效力而言,实际的法定代表人而非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才能代表公司的意志。

2. 公司决议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及时办理登记,避免因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擅自对外代表公司为民事活动,导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相应法条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

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发生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诉法解释》第50条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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