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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度律所丨股权转让的优缺点分析

分类:新闻资讯   作者:湖南权度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0-12-04 10:59:49


现代市场经济活动愈发活跃,公司间的股权变动时有发生,相对增资扩股的方式而言,股权转让程序相对简单。


股权转让通常分为对内转让对外转让,对内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实际既不影响公司的资合性质也不会造成矛盾,因此公司法对此无限制,只要双方就转让的价格等事项达成协议即可,其他股东无权干涉。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第二是有利于股东收回投资款。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因此,在公司成立后,股东要收回出资,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主要方法有:股权转让、公司减资、公司回购股份、公司解散和破产清算。


优点在于,在以上几种方式中,股权转让是股东收回投资款较优的方法。并且,由于股权转让是股东的个人行为,股东将自己的股权转让后就可以拿到股权转让的对价金。但是股权转让后,没有如实出资的原股东仍要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规定,出资义务为股东的法定义务,不因股权的转让而转让。根据以上规定,股权转让后,出资不实的原始股东和受让人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之后原始股东和受让人之间再解决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需强调的是,在股权转让中,受让股权的一方在支付价金后取得了公司股东地位的同时,不但继承了原股东在公司中的权利,也应当承担原股东对公司从成立之时到终止之日的所有义务,其内部的约定不可对抗第三人。


缺点在于,公司的注册资本并没有增加,对企业的发展壮大影响有限;此转让行为并不会带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因此也无法解决公司发展过程中遇到的资金压力问题,不会对公司的发展壮大产生有利影响。



转让股权的股东不可避免会遇到缴纳所得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股东个人转让股权的,对于股权转让的获利收入,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因此股权转让也并非十全十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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